11月26日,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的通知。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頒發有利于推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銀保深層次合作,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提升銀行業綜合實力與國際競爭力。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不斷加強,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更是獲得快速發展,銀行已成為保險產品銷售的主要渠道之一。但目前的銀保合作仍停留在代理業務層面,進一步合作的空間很大。
該負責人表示,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試點原則,為確保試點工作穩定推進,現階段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原則上應選擇現有保險公司,且一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
由于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會因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關聯交易帶來的風險集中與風險蔓延,會因銀保合作可能造成銀行信譽風險外溢,會因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非專業性或缺乏經驗造成的管理風險會因并表管理不健全可能產生的資本重復計算等風險。
《辦法》針對上述風險,分別從公司治理、關聯交易、并表管理、業務合作等方面進行了明確。
一是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商業銀行董事會負最終責任,要求董事會負責建立并完善“防火墻”制度,確保銀行和保險公司在業務場所、經營決策、人員、財務、信息系統等方面有效隔離。
二是在關聯交易管理方面,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及他們所擔保的客戶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保險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購買銀行股東發行的次級債券,購買其他證券不得超過10%的上限。
三是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對保險公司進行并表管理,且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將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從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
四是在業務合作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及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應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不得在其母銀行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制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
《辦法》發布后,銀監會將按照“風險可控”的原則,切實加強監管,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協調與配合,防范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跨業傳遞,避免系統性風險的出現。(傅蘇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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