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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上海期貨交易所保稅交割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保稅交割實施細則》)分為總則、保稅標準倉單的生成、保稅標準倉單的流轉、保稅標準倉單的注銷、保稅交割結算及發票流程和附則,共六章二十一條。現就保稅交割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開展保稅交割業務的政策依據和法規依據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國發[2009]19號)提出的“支持境內期貨交易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探索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上海期貨交易所與上海市金融辦、上海海關、外管局、財政局、稅務局、商委、證監局、綜合保稅區等部委和機構共同研究、推動期貨保稅交割工作,現已達成了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試點的一致意見。海關總署已就保稅交割相關海關政策做出正式批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就增值稅的免征范圍正式批復,中國證監會已批復同意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試點,為開展保稅交割提供了政策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均未對期貨保稅交割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規定,開展保稅交割業務與現行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不相抵觸。在試運行期間,若涉及相關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調整的,待試點成功后一并修訂。
二、明確期貨保稅交割的含義
期貨保稅交割,是指以保稅監管區域或保稅倉庫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期貨合約所載商品作為期貨交割的標的物進行實物交割。現行狀態下,海關總署同意在洋山保稅港區對進口保稅儲存的銅和鋁兩個品種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保稅交割業務試點。簡單講,保持現有交易規則體系不變,保持完稅貨物進行實物交割不變,在交割環節,新增保稅貨物進行實物交割。原來進口的貨物需要進口報關后才能進入期貨交割,開展保稅交割后,保稅貨物利用保稅倉庫在完成進口報關前就可以進入交割環節,不必先行辦理報關手續、繳納進口關稅和相關稅費。
此項內容涉及《保稅交割實施細則》第3條。
三、新增保稅標準倉單交割模式
進入實物交割環節,在現有完稅標準倉單的基礎上,增加保稅標準倉單。《保稅交割實施細則》規定,某一期貨商品到期合約的實物交割模式,可以是現行完稅狀態下的實物交割,也可以是保稅狀態下的實物交割,還可以是兩種狀態下的混合交割同時進行。
此項內容涉及《保稅交割實施細則》第4條。
四、明確保稅標準倉單用于實物交割、充抵保證金、提貨
考慮到保稅交割業務是試點業務,《保稅交割實施細則》明確保稅標準倉單用于實物交割、充抵保證金和提貨三種用途。現行模式下的完稅標準倉單可以在交易所所外轉讓、所外質押等。考慮到保稅標準倉單在交易所外轉讓之后,買賣雙方又不通過交易所進行結算,其轉讓的價格以及轉讓后保稅標準倉單的有效性能否被海關確認,較難以把握,因此暫不對保稅標準倉單所外轉讓等其他用途做出規定。
此項內容涉及《保稅交割實施細則》第10條。
五、明確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需要辦理報關進口的,按照海關的相關規定辦理,同時強調報關所需的保稅交割結算單和保稅標準倉單清單的開具時間
海關總署關于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保稅交割業務試點的批復中明確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時應提交期貨交易所出具的銷售憑證(保稅交割結算單和保稅標準倉單清單)等報關隨附單證。對于保稅貨物在交割完成后,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用于國內最終消費的,需要辦理報關進口手續,應當按照海關的相關規定辦理。為便于對保稅標準倉單的監管,《保稅交割實施細則》明確,報關所需的保稅交割結算單和保稅標準倉單清單在倉單注銷的同時向倉單持有人開具。
此項內容涉及《保稅交割實施細則》第14條。
六、明確保稅交割結算價和期轉現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依據
我國商品期貨現行的交易價格都是含稅價格,都是以完稅狀態下的貨物作為期貨交易和交割的標的物,而國際主要商品期貨市場的交易價格都是不含稅價格。引入保稅交割模式后,交易價格仍舊維持含稅價格,含稅交割結算價就是各品種最后交易日后根據現有規則產生的含稅的交割結算價,然后扣除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即為保稅貨物交割結算價。因為保稅交割貨物經過多次轉手,原始價格獲取較為復雜。《保稅交割實施細則》規定,以期貨市場各品種最后交易日后根據現有規則產生的含稅交割結算價作為基準價,較為合理。
在完稅狀態下,期轉現的交割結算價為買賣雙方的協議價。《保稅交割實施細則》規定,保稅標準倉單也可用于期轉現交割,在保稅狀態下,期轉現的交割結算價則以期轉現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約的結算價為計算依據,更能體現交割結算價的權威性和公正性,以實現與海關的有效對接。
此項內容涉及《保稅交割實施細則》第15條。
七、明確保稅標準倉單的交割發票流程
引入保稅交割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明確規定,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保稅交割標的物,按保稅貨物免征增值稅。因此,《保稅交割實施細則》規定了開具保稅標準倉單交割發票的流程。
此項內容涉及《保稅交割實施細則》第17條。
八、增加對完稅標準倉單和含稅交割結算價的解釋
現行有效的章程、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沒有“完稅標準倉單”、“含稅交割結算價”的概念,但此概念實際上與現行有效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中的標準倉單、交割結算價為同一涵義,只是為區分保稅標準倉單和含稅交割結算價,添加了“完稅”和“含稅”二字。因此,《保稅交割實施細則》在附則中作出相應解釋。
此項內容涉及《保稅交割實施細則》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