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崔文苑報道:12月23日,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以推動企業會計信息化,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質量,規范信息化環境下的會計工作。
《規范》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對企業內部生成的會計憑證、賬簿和輔助性會計資料,以及企業獲得的需要外部單位或者個人證明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可不輸出紙面資料的情形作出了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