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19日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9日公布的《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對于可能引起使用者嚴重健康損害或者死亡的藥品,藥品生產企業應在1日內實施召回。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對于可能引起暫時的或者可逆的健康損害的藥品,應在3日內實施召回;對于一般不會引起健康損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藥品,應在7日內實施召回。
征求意見稿要求,藥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處理召回的藥品。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內容或者設計印制存在缺陷的,可以在更正后重新上市銷售;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藥品,應當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予以銷毀。
征求意見稿明確,藥品生產企業在召回完成后,應當對召回效果進行評價,并在評價結束后向所在地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藥品召回總結報告。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總結報告后10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報告進行審查,并對召回效果進行評價。經審查和評價,有證據證明召回不徹底、或者需要采取其他更為有效的措施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要求藥品生產企業重新召回或者在更廣范圍內召回。(記者 崔靜、吳晶)
國家藥監局公示初步擬定的藥品召回管理辦法
《辦法》根據藥品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將藥品召回分為三個等級。一級召回為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嚴重健康損害或者死亡。二級召回為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暫時的或者可逆的健康損害的情況。三級召回為使用該藥品一般不會引起健康損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詳細]
企業未及時通知召回問題藥品可能被吊銷許可證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9日公布的《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藥品生產企業確認藥品存在安全隱患卻未發出召回通知,并立即通知有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被吊銷許可證照。[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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