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劣藥品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公布
本報北京11月28日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今天在其網站上公布《關于辦理制售假劣藥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按照該征求意見稿及刑法相關規定,制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最高將可能判處死刑。制售劣藥后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將判處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份征求意見稿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草,按照征求意見稿的內容,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論出具證明,就可以認定生產、銷售的假藥是否屬于“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有可能成為判斷是否制售假劣藥品的鑒定方。
在此之前,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過《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才可認定生產、銷售的假藥是否屬于“足以危害人體健康”。
按照征求意見稿,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醫療機構如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而購買、儲存、使用,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劣藥而購買、儲存、使用,以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記者李松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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