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 中國網 胡迪攝影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5月26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中國網進行了現場直播。
發布會上,有記者問:按照《解釋》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要求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請問這些是否需要藥監部門出具鑒定結論?如果不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否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表示:是否要請藥品檢驗部門出具鑒定結論涉及到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生產的是否是假藥、劣藥,對這個問題一般要請藥品檢驗機構出具鑒定結論。二是生產銷售的假藥有沒有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對這個問題,這次司法解釋列舉了六種情形,這六種情形,根據實際需要來確定,是否要請藥品檢驗機構來鑒定。如果說專業性比較強,應當通過專業機構才能判明的,要請藥品檢驗機構來鑒定,如果專業性不是很強,司法人員直接能夠判明它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則不需要請藥品檢驗機構鑒定。
“總的來說,是否要請藥品檢驗機構鑒定,就看實際需要。如果司法機關認為需要請藥品檢驗機構鑒定,就請他們鑒定;如果司法人員認為不需要請他們鑒定,司法機關能夠直接判明就不用請他們鑒定。”朱孝清說,“當然,我們在辦案過程中,不請檢驗機構鑒定,還可以請他們做專業咨詢,這也是辦案中經常有的情況?!?/p>
朱孝清表示:生產、銷售假藥,如果達不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就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如果構成了其他犯罪,還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比如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藥品的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就要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來追究刑事責任。再比如,這次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這個規定,如果生產、銷售假藥達不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但是如果構成非法經營罪、假冒商標罪、非法行醫罪、非法采供血罪,就按照行為人所觸犯的罪名來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還要說明的是,行為人生產、銷售假藥,如果不構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并不等于說他可以不受處罰,因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還要依法追究其違法責任。”朱孝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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