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深圳維權的湖南100多名風鉆工代表和“開胸驗肺”的河南人張海超一樣遭遇了職業病的鑒定之艱、維權之痛。幸運的是,經過數月的艱難求助,深圳市領導承諾:只要塵肺病患者能夠提供有關部分證據,勞動部門“特事特辦”,都予以確認勞動關系。
為什么要“特事特辦”?因為按照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治療,要由當地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而申請職業病鑒定的時候,必須同時出具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證明和必要的詳細資料。而這100多名風鉆工大多數無法提供勞動關系證明,更不用說“出具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證明和必要的詳細資料”。
筆者注意到,張海超在維權過程中也曾遇到過“特事特辦”:他曾經工作過3年的鄭州振東耐磨材料廠,拒絕為他出具工作證明,而沒有這些材料,相關專業鑒定機構也就不能夠接受他的鑒定請求。為了一份合格的證明材料,張海超多次上訪,用了整整兩年,才在新密市委書記特批下,得以不出具工作證明,到職防所進行鑒定。
“特事特辦”雖是張海超們的幸運,但絕非職業病人這一群體的幸事。當身患職業病人遭遇鑒定之難的故事反復發生,我們應當反思目前制度的弊端,尊重改革開放初期勞動制度不完善的現實,借鑒國外的相關立法,修改有關法律法規。
試想,面對勞動賠償,企業主愿意提供“損己”的工作證明嗎?
據《參考消息》8月6日報道,美國沒有政府設立的職業病鑒定機構,在法律上對職業病的診斷可以由任何普通執業醫生、甚至家庭醫生進行。而在德國,職業病由保險單位鑒定賠償,原則上按照工傷賠償。
如果修改法律的難度比較大,過程也比較長,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出臺一條司法解釋:凡職業病患者能提供部分物證、證言的,應確認勞動關系存在。
也許,“開胸驗肺”將作為一個成語收錄進《成語詞典》。果真如此的話,筆者希望成語典故中能有這樣一句話:“開胸驗肺”事件直接推動了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的修改。(吳湘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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