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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
1980.1.18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以上兩條例于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重新公布。
1980.2.12 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關于縣級直接選舉工作問題的決定》、《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草案的決議》、《關于建立國務院機械工業委員會的決議》、關于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的名單的決定。
1980.4.10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1年6月1日政務院第87次政務會議通過)重新公布。
1980.4.8-16 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通過《關于修改憲法第四十五條的議案》(取消條文中公民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關于召開五屆第三次會議的決定》、《關于接受吳德辭去本屆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職務的決定》、決定任命趙紫陽、萬里為國務院副總理、免去紀登奎、陳錫聯的國務院副總理職務。
1980.5.6 新華社報道,中央書記處最近就北京市的工作方針,提出了四條建議:(一)在社會治安、社會秩序方面,北京要成為全國的模范,在全世界也應當是最好的;(二)改造北京市的環境,搞好綠化、衛生,利用有山有水有文物古跡的條件把它建設成為優美、清潔、具有第一流水平的現代化城市;(三)要使我們的首都成為全國文化科學技術最發達、教育程度最高的城市;(四)經濟要不斷繁榮,人民生活要安定方便。
1980.5.24 新華社報道,國務院最近發布《農業技術干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
1980.7.3 新華社報道,國務院最近批轉了國家統計局制定的《統計干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
1980.7.18 新華社報道,衛生部最近發出關于評定衛生技術管理干部技術職稱試行規定的通知。這項通知是已經頒發的《衛生技術人員職稱及晉升條例(試行)》的補充。
1980.8.2-7 全國勞動就業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提出了解決勞動就業問題的根本途徑是解放思想,放寬政策,發展生產,廣開就業門路,實行在政府統籌規劃和指導下,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針。
1980.8.8 國務院發布《革命烈士褒揚條例》(1980年4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1980.8.21-26 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決定批準國務院提出的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省的廈門設置經濟特區,批準《廣東經濟特區條例》,并予以公布。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會議決定設立國家能源委員會,余秋里副總理兼任該委員會主任。
1980.8.28 新華社報道,經國務院批準,民政部、財政部最近聯合發出通知,決定提高革命烈士撫恤金標準。
1980.8.30-9.10 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討論了制定發展國民經濟長遠規劃和繼續推進經濟改革等問題。會議檢查了因1977、1978年經濟建設上的高指標所造成的一百幾十億元財政赤字的問題。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關于修改憲法和憲法修改委員會的決議;通過了四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會議根據中共中央建議,決定接受華國鋒辭去國務院總理職務,由趙紫陽接任;關于接受鄧小平、李先念、陳云、徐向前、王震、王任重辭去國務院副總理職務的請求,增補楊靜仁、張愛萍、黃華為副總理;接受聶榮臻、劉伯承、張鼎丞、蔡暢、周建人辭去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職務的請求。會議還接受陳永貴要求解除他國務院副總理職務的請求。會議補選了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委員。
1980.9.26-29 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主犯林彪、康生、謝富治、葉群、林立果、周宇馳已經死亡,不再起訴。會議任命黃火青檢察長兼任特別檢察廳廳長,江華院長兼任特別法庭庭長。會議決定特別法庭公開進行審判。會議還通過了《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批準了關于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80.11.7 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在對外活動中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該決定18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