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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打成招獲得的證言能不能算證據?什么樣的證據才算“確實、充分”?“作為此次刑訴法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關于證據制度的修改幾乎是“全方位”的調整。
非法證據排除杜絕冤案
此次刑訴法修訂,首次對非法證據的排除做出明確規定,從制度上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
據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英輝介紹,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證據規定”),“新的刑訴法實際是吸收了‘證據規定’的內容。”
宋英輝認為,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為了規范取證程序,保障被取證人的合法權利。另外,非法取證,特別是通過刑訊逼供獲取言詞證據,有可能造成證據虛假并在訴訟中造成冤假錯案。
證據“確實充分”標準細化
宋英輝稱,就證據而言,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有所不同,言詞證據與人權保障更為密切,只要證明是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就要排除。
“原來只是規定定罪的證據必須要‘確實、充分’,但究竟什么是‘確實、充分’?規定并不具體,所以這次細化了。”宋英輝表示,新刑訴法通過做出具體解釋,明確了到底哪些情況屬于“確實、充分”。
對于“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宋英輝表示,這在中國簽署的一些聯合國司法準則里已有規定,“實際上與我國嚴禁刑訊逼供、嚴禁暴力威脅取證的精神是一樣的,就是不能強逼強迫,包括暴力、精神上的強迫,讓嫌疑人證明自己有罪,這一次是在刑訴法里給明確下來了。”
“如果自愿供述,也是可以的,并且應該鼓勵。根據寬嚴相濟政策,特別是投案自首的,在處罰上也有寬大。”宋英輝說。
■ 法條摘錄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 案例回放
遭刑訊逼供商人判無罪
臺商程鎮捷的遠房表舅公李春重為一家鞋材企業老板,1994年起派程擔任內地分廠總經理,后兩人產生糾紛。2009年,李春重報案,隨后程被警方帶走。2010年4月,檢方以涉嫌侵占公司財物為由將程公訴至法院。在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檢察院出示的證據中,有程鎮捷在公安機關作的有罪供述,檢察機關還提交了程親筆書寫的《退贓說明》等。然而此案開庭審理時,程鎮捷卻當庭推翻了有罪供述,稱自己在公安機關曾遭到刑訊逼供并受傷。去年1月27日,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法院一審判決程鎮捷無罪。判決書稱,程鎮捷在庭審時稱在偵查階段遭到刑訊逼供且提供了相關線索。法院鑒定顯示程鎮捷確有受傷。在檢方抗訴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法院于去年9月裁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