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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調整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2年第73號)
為進一步發揮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以下簡稱離島免稅政策)效果,支持海南加快國際旅游島建設,國務院決定調整完善離島免稅政策部分內容。財政部經商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現就離島免稅政策調整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離島免稅政策部分內容作如下調整:
(一)將政策適用對象的年齡條件調整為年滿16周歲。
(二)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廚房用品、玩具(含童車)等3類免稅商品品種。調整后,免稅商品品種擴大至21種,具體商品品種詳見附件,其中國家規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進口以及20種不予減免稅的商品除外。
(三)將離島旅客每人每次免稅購物限額調整為人民幣8000元,即單價8000元以內(含8000元)的免稅商品,每人每次累計購買金額不得超過8000元,同時適當提高購買免稅商品數量范圍(詳見附件)。
此外,免稅限額中如有剩余(或未使用),旅客可在購買1件單價8000元以上商品時調劑使用,相應扣減應繳進境物品進口稅的稅基,即旅客在以“商品零售價格-剩余免稅限額”計價繳納進境物品進口稅的條件下,每人每次還可以購買1件單價8000元以上的商品。
二、除以上調整外,離島免稅政策其他內容繼續執行《財政部關于開展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試點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1年第14號)的有關規定。同時,離島免稅商品須符合檢驗檢疫、中文標簽、產品認證、衛生許可、質量安全等相關規定。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 政 部
2012年10月22日
附件:離島免稅商品品種及每人每次購買數量范圍
商品品種名稱 | 免稅購買數量(件) |
首飾 | 5 |
工藝品 | 4 |
手表 | 4 |
香水 | 5 |
化妝品 | 8 |
筆 | 5 |
眼鏡(含太陽鏡) | 4 |
絲巾 | 4 |
領帶 | 4 |
毛織品 | 4 |
棉織品 | 4 |
服裝服飾 | 5 |
鞋帽 | 4 |
皮帶 | 4 |
箱包 | 4 |
小皮件 | 4 |
糖果 | 8 |
體育用品 | 5 |
美容及保健器材 | 4 |
餐具及廚房用品 | 4 |
玩具(含童車) | 5 |
注:1件商品是指具有單一、完整包裝及獨立標價的商品,但套裝商品按包裝內所含商品的實際件數計算。上述商品中,國家規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進口以及20種不予減免稅的商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