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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例發布會”現場 攝影/胡永平
中國網2月21日訊 (記者 胡永平)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例發布會”,向媒體介紹了檢察機關懲治危害食品安全民生領域違法犯罪典型案例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本網記者提問道:“近年來,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多發高發,而某些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卻導致食品安全監管缺失、不到位,這批指導性案例在哪些方面體現了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的從嚴打擊?”
最高檢瀆職檢察廳副廳長關福金回答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長期化、經營性的特點,當前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與一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一些監管人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有著較大關系。《食品安全解釋》也進一步明確從嚴懲處食品監管瀆職犯罪。這批指導性案例中的檢例15號、16號兩個案例均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食品監管瀆職犯罪,處理結果上也都體現了從嚴懲處的精神。
第一,監督行政機關移送,切實防止和糾正以罰代刑,有案不移,放縱犯罪行為。如檢例第16號,2012年3月公安機關立案查辦云南楊林豐瑞公司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用油”案后,云南省嵩明縣人民檢察院5月對云南省嵩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相關領導涉嫌的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查明該局局長賽躍、副局長韓成武食品監管瀆職和受賄犯罪。
第二,準確界定食品監管瀆職罪的主體。檢例第15號,王偉昌、陳偉基系中堂中心屠場稽查隊隊長、隊員,二人負責中堂鎮內私宰豬肉的稽查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二人身份并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屬于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收受賄賂,并濫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職權,多次在帶隊稽查過程中,明知存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實,不履行查處職責,王偉昌還多次通風報信,讓犯罪分子逃避查處,符合食品監管瀆職罪主體。
第三,明確在瀆職過程中受賄的,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受賄罪實行數罪并罰。檢例第15號,黎達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賄款,同時,黎達文違背所負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濫用職權為行賄人謀取非法利益,造成嚴重后果,黎達文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食品監管瀆職罪,被數罪并罰。檢例第16號,賽躍、韓成武均因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受賄罪,被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