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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審計署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2010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證監會本級和所屬上海證監局等6個單位,并對有關事項進行了延伸審計。
一、基本情況
證監會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會本級和36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財政部批復證監會2010年度的部門預算支出126286.69萬元(指財政性資金預算,含財政部審核確認的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資金,下同),其中當年財政撥款79832.41萬元;據證監會決算(草案)反映,2010年度部門預算執行89636.42萬元,全部為財政撥款支出;其部門預算與執行結果的差異總額為36650.27萬元,差異的具體情況及產生原因見附表1。
本次審計證監會本級及所屬單位2010年度預算支出共計66082.34萬元,占部門當年預算支出總額的52.33%。審計查出預算執行中不符合財經制度規定的問題金額189.24萬元,其中2010年181.22萬元;其他財政收支方面不符合財經制度規定的問題金額3005萬元。上述問題對證監會2010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的影響見附表2。
審計結果表明,證監會本級和本次審計所屬單位2010年度預算執行基本能夠遵守預算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能夠按照會計法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預算執行和財務管理比較規范,認真整改了以前年度審計發現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009年至2010年,證監會本級及所屬上海、山東、山西證監局在稽查辦案項目中列支其他方面支出189.24萬元,其中2010年181.22萬元。
(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截至2010年底,所屬山東證監局2000年收到的專項財政資金584萬元仍長期掛賬,未及時清理。
2.2010年12月,證監會向下屬3家事業單位收取以前年度使用財政資金墊付的物業費、水電費等2421萬元,未按規定在“財政撥款結轉”科目核算,而是記入了“事業基金”科目。
三、審計處理情況和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依法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自行調整項目支出和會計核算不規范問題,要求予以糾正,按規定調整相關會計賬目和決算(草案);對所屬山東證監局財政資金長期掛賬問題,要求責成山東證監局將掛賬資金上繳中央財政,并調整相關會計賬目和決算(草案)。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證監會應加強對稽查辦案費的管理,確保??顚S?;加強對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清理長期掛賬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證監會在審計前開展了自查,并糾正了部分自查出的問題。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證監會高度重視,要求相關部門認真整改。財政資金長期掛賬問題,已責成山東證監局按有關規定立即上繳資金;對會計核算不規范問題,將按有關規定調整會計賬目;對自行調整項目支出問題,已責成相關單位予以糾正,調整相關會計賬目。
(審計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