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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長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挪用銀行資金4.82億美元逃往美國;2003年,時任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的楊秀珠逃往美國,卷走2.5億元……近年來,貪官攜款外逃的事情多有發生。而追繳被轉移的贓款面臨諸多難題。
追繳無法啟動刑訴程序
修改后的刑訴法在“特別程序”一章中,專門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貪官外逃將面臨“人財兩空”。
反腐部門總結,貪官資產轉移海外有多種方式,如借商人之手直接轉移出境、地下錢莊洗錢出境、在海外虛假投資等。此外還有低賣高買、合作投資、委托理財、掛名領薪等鉆法律空子的形式。
“這些手段其實都是地下洗錢,為的就是逃避法律打擊。”北京師范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教授黃風表示。
雖然中國政府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2007年《反洗錢法》實施。但我國向其他國家請求凍結或追繳贓款時往往拿不出生效判決,刑事訴訟程序無法啟動。
這導致腐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后,其違法所得的巨額財產長期無法得到追繳的情況多有發生。
便于外國協助返贓款
此次刑訴法修改后增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在多位專家眼中,這一程序的設置源于現實背景,彌補了現行刑訴法的制度漏洞,同時彰顯了打擊腐敗犯罪的決心。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強調,設置這一程序,是為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并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需要對犯罪所得及時采取凍結追繳措施。
■ 法條摘錄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并設置具體的審理程序。
■ 案例回放
三銀行行長 卷4億美元
2001年10月,中國銀行首次對全國計算機實現聯網監控時發現,賬目存在高達4.82億美元的缺口,事發地是廣東開平。10月12日,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長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均涉嫌挪用巨資,并都潛逃至加拿大和美國。
2002年,美方拘押了余振東。2003年9月,美方將所沒收的355萬美元贓款全部返還中方。隨后,余振東因非法入境等罪名被美國法院判處144個月監禁。在得到中國司法部門的書面承諾后,美方將余振東押送至中國。2006年3月,江門市中級法院一審判余振東有期徒刑12年。許超凡和許國俊在美國分別被判入獄25年和22年。
【解讀專家】
黃風(曾擔任原司法部正司級巡視員 北京師范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教授)
【舊法釋案】
追繳贓款尚需艱難談判
黃風參與了中美雙方有關余振東案歷時兩年半的司法合作全過程,他介紹,余振東等人將侵吞的巨額資金轉移到境外后,中國司法機關和中國銀行在境外司法機關的協助和支持下,希望通過刑事扣押或者民事保全措施對被轉移的資金予以凍結。
中方收集、掌握并且向美方提供了余振東等人非法侵占國有資產和轉移這些資產的證據材料,美方司法機關認為余振東的行為在當地也構成犯罪,扣押了余振東匯往舊金山的355萬美元,隨后通過民事沒收程序予以追繳,并全部返還給中方。
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大要案偵查指揮中心相關負責人向媒體介紹:該案涉案的4.82億美元一部分被追繳,還有一部分在查扣狀態,這兩項合計超過一半。
余振東是我國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中美關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后,首名被押解回國的外逃貪官。不過,多名法學界人士均表示,余振東案件是個案。在扣押、追繳和返還被非法轉移的資金問題上,屬于中美雙方經過多輪談判后的司法協助。
【新法辨析】
生效判決可做追繳依據
黃風介紹,根據現行刑訴法,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時,訴訟程序就沒法啟動,其違法所得及涉案財產從刑事訴訟角度也就長期無法追繳。
2006年2月12日,中國正式成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締約國。據此公約,請求締約國出具生效判決后,被請求締約國應予沒收財產并返還請求締約國,但返還資產的前提是請求締約國已作出生效判決,除非對方放棄此要求。因此,當不法財產流到境外,我國向其他國家請求凍結或追繳贓款時往往拿不出生效判決。
此次刑訴法修改解決了這一難題,黃風表示,有了法院的生效裁決,對其國內財物可先行沒收防止轉移;對已轉移到境外的財產,申請外國協助返還時也大大便利。如果再出現類似余振東的案例,法院作出沒收財產的正式裁決后,我國請求外方協助扣押時,整個流程會大大簡化。如果涉案資產轉移到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締約國,生效判決更是請求其他國家返還資產的重要依據。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