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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01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部級)為安全監管總局管理的國家局,履行國務院賦予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等11項主要職責。
1.擬訂煤礦安全生產政策,參與起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規章、規程、安全標準,按規定擬訂煤炭行業規范和標準,提出煤礦安全生產規劃。
2.承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責任,檢查指導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政府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煤礦整頓關閉,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復查,煤礦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3.承擔煤礦安全生產準入監督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生產準入制度,指導和管理煤礦有關資格證的考核頒發工作并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相關安全培訓工作。
4.承擔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組織查處煤礦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5.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6.負責發布全國煤礦安全生產信息,統計分析全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與職業危害情況,組織或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7.負責煤炭重大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工作,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
8.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9.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工作,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安全監察工作。
10.指導煤炭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和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對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11.承辦國務院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根據中編辦《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職業衛生監管方面職責調整明確為:
1.起草職業衛生監管有關法規,制定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管相關規章。組織擬訂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中的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標準。
2.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4.負責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5.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
6.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從預算單位構成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預算包括:總局(煤監局)本級預算、離退休干部局預算、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及所屬分局和事業單位預算、總局直屬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