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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部門預算
目 錄
第一部分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概況
一、主要職能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部門預算表
一、收支預算總表
二、收入預算表
三、支出預算表
四、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
第三部分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概況
一、主要職能
(一)研究提出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草案;負責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辦公會議的準備工作,督促、檢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就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有關重大措施。
(二)負責監督控制南水北調工程投資總量,監督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執行情況;參與南水北調工程規劃、立項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匯總南水北調工程年度開工項目及投資規模并提出建議;負責組織并指導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建設年度投資計劃的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計劃、資金和工程建設進度的相互協調、綜合平衡;審查并提出工程預備費項目和中央投資結余使用計劃的建議;提出因政策調整及不可預見因素增加的工程投資建議;審查年度投資價格指數和價差。
(三)負責協調、落實和監督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的籌措、管理和使用;參與研究并參與協調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提出的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方案;參與研究南水北調工程供水水價方案。
(四)負責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五)參與協調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工作。
(六)組織制定南水北調工程移民遷建的管理辦法;指導南水北調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監督移民安置規劃的實施;參與指導、監督工程影響區文物保護工作。
(七)負責南水北調工程(樞紐和干線工程、治污工程及移民工程)的監督檢查和經常性稽察工作;具體承辦南水北調工程階段性驗收工作。
(八)負責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信息收集、整理、發布及宣傳、信訪工作;負責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中與外國政府機構、組織及國際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
(九)承辦國務院和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一)預算單位構成。國務院南水北調部門預算包括:辦本級預算、直屬事業單位預算。
納入國務院南水北調辦部門預算范圍的單位詳細情況見下表:
序號 |
單 位 名 稱 |
1 |
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本級 |
2 |
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政策及技術研究中心 |
3 |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監管中心 |
4 |
南水北調工程設計管理中心 |
(二)預算資金構成。國務院南水北調辦部門預算包括:行政和事業單位全部收入和支出、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政府性基金收支。
第二部分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部門預算表
點擊下載《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度部門決算表》
第三部分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收支總預算13311.46萬元,比2012年增加2138.89萬元,主要是南水北調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稽察、審計等工作任務增加。
二、關于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收入預算13311.46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12680.22萬元,占95.26%;事業收入312.24萬元,占2.35%;其他收入48萬元,占0.36%;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28萬元,占0.21%;上年結轉243萬元,占1.82%。
三、關于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支出預算13311.46萬元,其中:基本支出2830.4萬元,占21.26%;項目支出10481.06萬元,占78.74%。
四、關于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財政撥款預算情況說明
(一)財政撥款預算規模變化情況。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財政撥款預算數12680.22萬元,占2013年收入總計的95.26%。2013年財政撥款預算數比2012年預算執行數13265.68萬元減少585.46萬元,減少4.41%,主要是建設項目貸款貼息預算尚未審批下達。
(二)財政撥款預算結構情況。2013年部門預算中,財政撥款用于以下幾方面: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占0.25%;農林水事務(類)支出占97%;住房保障支出(類)支出占2.75%。
(三)財政撥款預算具體使用安排情況。2013年財政撥款預算數12680.22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1.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2013年預算32.20萬元,比2012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7.92萬元,增長32.62%,主要是退休人數增加。
2.農林水事務(類)南水北調(款)2013年預算12299.02萬元,比2012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1867.62萬元,增長17.9%,主要是南水北調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稽察、審計等工作任務增加。具體情況如下:
(1)行政運行(項)2013年預算1406.96萬元,比2012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14.58萬元,增長1.05%,主要是行政人數增加。
(2)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2013年預算5923.06萬元,比2012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1022.06萬元,增長20.85%,主要是南水北調工程質量、審計等工作任務增加,相應增加支出。
(3)政策研究與信息管理(項)2013年預算342.65萬元,比2012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44.35萬元,減少11.46%,主要是研究類項目減少。
(4)工程稽查(項)2013年預算2769.9萬元,比2012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414.99萬元,增長17.62%,主要是隨著工程建設進入關鍵期,南水北調工程質量監督、進度、安全、稽察等工作任務增加。
(5)前期工作(項)2013年預算1301.45萬元,比2012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580.34萬元,增長80.48%,主要是完工項目待運行期管理維護方案審查任務增加。
(6)南水北調技術推廣和培訓(項)2013年預算為0,比2012年執行數少230萬元。2013年無此事項。
(7)環境、移民及水資源管理與保護(項)2013年預算555萬元,比2012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110萬元,增長24.72%,主要是關于通水環境保護等研究工作增加。
3.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類)其他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支出(款)2013年預算為0,比2012年財政撥款預算數執行數減少2595萬元。主要是建設項目貸款貼息預算尚未審批下達。
4.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2013年預算349萬元,比2012年執行數增加134萬元,增加62.33%,具體情況如下:
(1)住房公積金(項)2013年預算130萬元,比2013年執行數增加10萬元,增加8.3%,主要是職工人數增加。
(2)提租補貼(項)2013年預算19萬元,比2012年執行數增加4萬元,增加26.67%,主要是職工人數增加。
(3)購房補貼(項)2013年預算200萬元,比2012年執行數增加120萬元,增加150%,主要是2013年符合國家房改政策規定應發放購房補貼的職工人數增加及人員晉升等因素,相應增加了購房補貼。
五、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情況說明
(一)農林水事務(類)南水北調工程基金支出(款)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項)2013年預算372200萬元,主要用于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的支出。
(二)農林水事務(類)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款)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項)2013年預算2007145萬元,主要用于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的支出。
六、關于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
單位:萬元
2012年預算數 |
2012年預算執行數 |
2013年預算數 |
|||||||||
合計 |
因公出國(境)費 |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
公務接待費 |
合計 |
因公出國(境)費 |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
公務接待費 |
合計 |
因公出國(境)費 |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
公務接待費 |
313.05 |
131.53 |
131.04 |
50.48 |
313.05 |
131.53 |
131.04 |
50.48 |
313.05 |
131.53 |
131.04 |
50.48 |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數313.05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131.53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131.04萬元,公務接待費50.48萬元。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2013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數與2012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數和預算執行數持平。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等。
(四)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事業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五)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六)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指行政單位用于機關退休人員的經費支出。
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指國務院南水北調辦由國管局統一管理的機關退休人員的經費支出。
(七)農林水事務(類)南水北調(款):反映政府用于南水北調工程方面的支出。
1.行政運行: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務:反映行政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3.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反映南水北調工程的建設、更新改造等支出和南水北調辦的建設支出。
4.政策研究與信息管理:反映納入預算管理的南水北調政策研究咨詢事業單位的支出,包括業務信息數據的收集整理,分析保存及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支出。
5.工程稽查:反映納入預算管理的工程監督管理事業單位的支出,包括工程稽查數據庫建設與維護支出等。
6.前期工作:反映未納入基本建設計劃管理的南水北調規劃、勘測、設計、科研及相關管理辦法編制、業務培訓、資料整編、設備購置等基礎性前期工作的支出。
7.環境、移民及水資源管理與保護:反映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及輸水線路水質監測、水源保護、文物保護、征地移民、沿線治污、防止血吸蟲北移、供水量調度等各項管理活動的支出。
8.其他南水北調支出: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南水北調方面的支出。
(八)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指無房和未達標住房補貼)
1.住房公積金:指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該項政策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國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中普遍實施,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工資,目前已實施近20年時間。行政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機關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年終一次性資金、特殊崗位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規范后發放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等;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等。
2.提租補貼:指經國務院批準,于2000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中央在京單位按照在職在編職工人數和離退休人數以及相應職級的補貼標準確定,人均月補貼90元。
3.購房補貼:指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停止實物分房后,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以上地區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從1999年陸續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企業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確定。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京外中央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政策規定和標準執行。
(九)結轉下年:指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延遲到以后年度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十)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二)納入中央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中央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