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農村扶貧工作,加快貧困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生態建設,提高貧困地區人民生活水平,縮小城鄉和區域發展差距,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是指各級人民政府通過資金、物資、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人才、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幫助農村貧困地區科學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人力資源,改善生存與發展環境,提高農村貧困人口綜合素質和自我發展能力的扶持活動。
第三條 農村扶貧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參與、群眾自立、因地制宜、持續發展的原則,實現開發式、開放式、救濟式扶貧相結合,農村扶貧與資源保護、生態建設相結合,增強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
第四條 全面做好農村扶貧工作,并將國務院確定的農村扶貧重點縣(市、區)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扶貧重點縣(市、區)、鄉(鎮)、村列為農村扶貧重點范圍。
貧困標準和農村扶貧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和調整。
編輯本段第二章 政府責任與社會參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工作負總責。
實行農村扶貧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農村扶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未完成年度農村扶貧目標、建設任務及對口幫扶工作的,予以批評教育并要求限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