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但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就住宅來說,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們的房子怎么辦?這個問題一直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草案著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樂業,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上區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并作出了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自動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草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取消了原先有關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費的規定。
安居才能樂業。住宅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續期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費。物權法草案在這些問題上的不斷完善,順應了民意,更有利于維護普通百姓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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