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根據國有資產的不同形式,規定了相應的國家所有權行使人。比如,草案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和國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資源,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
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
一段時間以來,國有資產流失嚴重引起社會關注。針對這一情形,物權法草案專門增加條款,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并依據不同情形,追究企業相關主管人員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轉讓,造成國有財產、集體財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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