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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今天上午首次審議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這次修改刑法解決的主要問題有:一是一些地方近年來多次發生嚴重暴力恐怖案件,網絡犯罪也呈現新的特點,有必要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修改、補充刑法的有關規定;第二,隨著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需要進一步完善刑法的相關規定,為懲腐肅貪提供法律支持;第三,落實黨中央關于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的要求。
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要求,總結我國一貫堅持的既保留死刑又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做法,提請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取消9個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有適用死刑的罪名55個,取消9個后還有46個。
李適時表示,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來,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實踐表明,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造成負面影響,社會各方面對減少死刑罪名的反應都是正面的。
他說,此次準備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取消后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相關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過加強執法,該嚴厲懲處的依法嚴厲懲處,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以確保社會治安整體形勢穩定。這9個罪名取消適用死刑后,如出現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符合數罪并罰或者其他有關犯罪規定的,還可以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
除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之外,草案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也提高了門檻:死緩期間故意犯罪,并且情節惡劣的才執行死刑。
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具體數額
我國現行刑法將5000元作為受賄罪入罪“紅線”,受賄10萬元以上就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這一規定于1997年刑法修訂時確立,迄今未做任何修改。然而,17年間,該量刑標準因與司法實踐不相適應受到詬病。
當前受賄金額數10萬元與數百萬元的定罪差別并不大,往往只差幾年,鮮有無期徒刑,死刑更是少之又少。
草案擬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并對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
同時,草案加大了對行賄人的處罰。現行刑法對處罰行賄人的規定是,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草案修改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只有在犯罪較輕、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處罰。
此外,現實中,不少受賄和行賄犯罪并不直接發生在公職人員身上,而是發生在公職人員的近親屬身上,對此,草案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親屬等關系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
組織考試作弊或將入罪
目前,全國共有教育類、資格類、職稱類、錄用任用考試四大類200多種考試。各部門普遍反映,當前,破壞國家考試活動猖獗,竊取、販賣各類國家考試試題及答案的“助考”行業發展迅猛,已經呈現出高科技化、團伙化、產業化、涉及地域廣、人員結構復雜等特點,有些國家公職人員也參與其中,背后隱藏著巨大的利益鏈條。
一些部門提出,由于現行刑法沒有專門針對破壞國家考試制度的犯罪,目前打擊這類行為大多通過迂回方式,用刑法規定的其他罪名進行打擊,針對性不強。比如,對于專門提供考試答案的“槍手”、群體作弊的行為以及大量發送各種考試答案信息的行為,無法依照現行刑法進行打擊。
草案擬將在依照國家規定舉辦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為他人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參加考試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本報北京10月27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