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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名稱:邊境旅游項目審批
審批依據:《行政許可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
申請條件:
(一)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國人開放的邊境市、縣;
(二)有國家正式批準對外開放的國家一、二類口岸,口岸聯檢設施基本齊全;
(三)有旅游行政部門批準可接待外國旅游者的旅行社;
(四)具備就近辦理參游人員出入境證件的條件;
(五)具備交通條件和接待設施;
(六)同對方國家邊境地區旅游部門簽訂意向性協議。
申請審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國人開放的邊境市、縣的證明文件;
(二)有國家正式批準對外開放的國家一、二類口岸并且口岸聯檢設施基本齊全的證明文件;
(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接待外國旅游者的旅行社的證明文件;
(四)同對方國家邊境地區旅游部門簽訂的意向性協議文本;
(五)開展邊境旅游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實施方案;
(六)外事、公安、海關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審核意見。
審批程序:
(一)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二)國家旅游局質量規范與管理司審核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的《關于同意開辦ⅩⅩ邊境旅游項目的請示》及申請開辦邊境旅游項目應提交的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
(三)國家旅游局質量規范與管理司對受理的申請,提出審批意見,經國家旅游局局長批準后,商外交部、公安部、海關總署等部門審批。
審批期限:2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