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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糧食經營者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二)受理。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內的審核事項,審核機關應及時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目錄及材料格式進行形式審查。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審核機關必須在自接到申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受理。
(三)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審核機關對申請者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如有必要,審核機關可以對申請者的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檢驗儀器和設施進行實地核查;也可以對申請者提供的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詢問。
(四)決定。審核機關自受理之日起,須在十五日內向申請者作出答復。符合規定條件者,應發給《糧食收購許可證》;認為申請者條件不符的,應向申請者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者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公布。審核機關應定期將審核結果在指定的媒體或場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