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三包和汽車召回有什么區別?
“汽車召回”是指生產者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選擇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其產品缺陷的過程。 “汽車三包”是指銷售者按照《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通過修理、更換、退貨的方式解決汽車產品質量問題的過程。 “汽車召回”和“汽車三包”都以強化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促進提高汽車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根本目標。兩者都是汽車產品“后市場管理”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起著相互支持、相互補充完善的作用。“汽車召回”與“汽車三包”在實施過程中,為消費者提供免費服務也是兩者的共同點。兩者解決產品質量問題的措施基本相同,即修理、更換、退貨。但是 “汽車召回”與“汽車三包”有著本質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責任性質和責任主體。“汽車召回”屬于行政責任范疇,責任主體是生產者。“汽車三包”屬于民事責任范疇,責任主體是銷售者,銷售者在承擔三包責任后有權按照合約約定向生產者追償。
(2)調整的汽車產品范圍不同。“汽車召回”的產品范圍是汽車(包括載客汽車和載貨汽車)與汽車掛車,無論車輛是家用還是公用,無論是消費品還是生產資料,都被納入召回監管范圍內。而“汽車三包”的產品范圍僅限于家用汽車產品,即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其范圍比汽車召回的監管范圍要窄很多。
(3)解決的產品質量問題的性質不同。“汽車召回”解決的是普遍性、安全性的產品質量問題,主要目的是防止缺陷產品對消費者和公眾產生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汽車三包”要解決的是個案性的產品質量問題,主要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消費者利益。
(4)涉及的產品質量問題期限不同。“汽車召回”沒有期限限制,基本上在汽車產品整個壽命周期內出現的“缺陷”,生產者都應當進行召回。“汽車三包”有2年或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三包期, 3年或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包修期,這意味著對于2年或5萬公里以上的汽車,銷售者可以不承擔更換或退貨責任,對于3年或6萬公里以上的汽車,銷售者對產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按汽車三包規定來承擔免費維修責任。
(5)解決問題的方式和程序不同。對于“汽車召回”,生產者必須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向主管部門備案召回計劃,然后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包括通知每一位缺陷汽車的車主,向社會公布召回信息,向主管部門提交階段性報告和總結報告等。對于 “汽車三包”,銷售者主要是根據質量問題的嚴重情況和修理情況等,按照《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要求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如果與消費者之間有異議,主要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通過申訴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