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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圍 屬于《產品質量法》調整范圍內的“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1、未提供被申訴對象的名稱的;
2、無法提供購貨憑證的;
3、產品超過三包質量保證期的;
4、屬購買時被明示是處理品、次品或等外品的產品;
5、屬私下交易的;
6、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 ;
7、法院、仲裁機構和其他行政管理等部門已經受理或處理的;
8、對存在爭議的產品無法實施質量檢驗、鑒定的;
9、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二、受理要求
1、申訴內容必須實事求是;
2、應提供書面材料:材料中要寫清申訴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被訴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日期、商品名稱、牌號、規格、數量、價格及存在的質量問題、證明材料及申訴要求;并提供票證單據的復印件,有購買協議或合同的須提供協議或合同的復印件。三、處理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2、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3、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相結合;
4、行政行為的高效和便民。四、處理程序(一)、受理
1、申訴人可通過來電、來訪、來函、上網方式進行質量申訴。
2、審核后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處理
根據受理的產品質量申訴,作出處理或不處理的決定。
1、處理:根據《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的規定,對無需追究刑事、行政責任的產品質量申訴,根據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的請求,采用產品質量爭議調解方式予以處理。產品質量爭議的調解由被申訴人所在地的縣、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管轄。負責調解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征得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同意,調查核實申訴情況,認定有關事實。若經調解,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制作《產品質量爭議調解書》,調解書由申訴人、被申訴人、調解人分別簽字,《產品質量爭議調解書》由申訴人和被申訴人自覺履行。調解不成,將及時終止調解,并告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2、不處理: 凡屬上述不受理范圍的產品質量申訴不予處理。五、處理期限
1、收到產品質量申訴后,在七日內作出處理、移送處理或不予處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訴人。
2、產品質量爭議調解,自接到申訴人提供的書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況下三十日內終結調解,對于復雜的產品質量爭議可延長三十日。
3、調解不成的,及時終止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