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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認證機構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備設施。認證機構的固定辦公場所必須是符合工商管理部門規定的商業辦公場所。住宅不能作為認證機構的辦公場所。固定辦公場所是將要登記在認證機構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的住所,該場所能夠集中容納滿足認證業務范圍和業務工作量相適應的功能部門(如合同管理、審核組調配、審核決定、制發證書、人員培訓、財務、人力資源等等)、人員(如高級管理人員、專職認證人員、功能部門人員等等)和必備設施。認證機構的必備設施是開展認證活動所必須的工作設施,包括檔案保管設施、認證業務處理系統、證書印制設施、認證人員培訓設施以及工作人員的桌椅、文件柜、電腦、電話等基本辦公設施。屬于產品認證機構的還需具備產品儲存室和檢測產品的實驗室。(二)具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屬于認證新領域的,還應當具有可行性研究報告。認證認可要求包括《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對認證機構的各項規定、認證業務范圍相對應的認證制度對認證機構的要求、認可準則對認證機構的要求、認證所依據的標準或技術規范等。認證機構的章程在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還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如:組織架構應該符合GB/T 27021《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的要求》或GB/T 27065《合格評定 產品認證通用要求》的相關要求;運作機制要符合公正性、公信力和無利益沖突的原則;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認證認可工作經歷且無不良記錄;出資者不能向不符合條件的他人轉讓出資等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包括用于規范認證機構及認證行為的認證機構工作制度、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和相應的記錄表格等。認證新領域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本內容應該包含認證依據、認證規則、國家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的要求、市場分析、技術能力分析、人力資源配備、國內外認證現狀等。作為擬新設立的認證機構,應該對擬開展認證的領域有完整的了解,具有進入相應領域開展認證的優勢,應該具有完整的開展相應領域認證業務的可行性報告。(二)具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出資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要求,并提供相關資信證明。認證機構注冊資本300萬的最低限額為出資者實繳的貨幣資本。申請設立認證機構時注冊資本中的貨幣金額為公司實收資本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申請設立的是中資認證機構時出資者條件:出資者不能對認證業務的公正性、獨立性產生沖突或影響。法人出資者不應是認證咨詢機構、產品生產企業以及商貿服務業和旅游業等競爭性較強行業的企業。自然人出資者應具有連續八年以上認證認可工作經歷,并且沒有在上述企業投資或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同時應個人資信良好,且沒有不良記錄。法人出資者的資信證明為與出資人有資金往來的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個人出資者的資信證明為連續存期已超過一年的不少于出資額的銀行存款證明。
2、申請設立的是外商投資認證機構時出資者條件:外商投資認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認證機構、外商獨資或外商合資認證機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的外方投資者必須是境外認證機構,而且在中國境外具有 3 年以上相應認證領域從業經歷,認證經歷以取得的相應認可證書為準。外商合資認證機構的所有外方投資者都必須是境外認證機構且符合3年從業經歷的要求,但是,外商合資認證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境外認證機構的品牌開展認證活動。外方投資者具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當局的合法登記。外方投資者應該具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政府頒發的商業登記證、稅務登記證等合法登記證明。這些合法登記證明應該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公證機構公證,公證證明需取得中國相關使領館的領事認證。外方投資者沒有在中國境內違法開展認證活動并給中國境內企業頒發過認證證書的記錄以及其他在中國境內違法經營記錄。外方投資者作為境外認證機構,必須取得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并且認可的領域應該涵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申請從業的認證領域。外方投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認可機構,是指所在國家或地區直接從事認可的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是經過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的認可機構,這些認可機構應當是相應國際組織或區域性組織的成員。外商投資者沒有取得認可的,需要取得有關當局(政府、國際組織、行業組織)承認。中外合資認證機構的中方出資者應該是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具有 3 年以上認證從業經歷的認證機構,或者是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查機構、實驗室。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是指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取得國家認監委指定資質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機構或實驗室、取得國家認監委或省級質監局頒發資質認定證書的檢查機構或實驗室。作為中外合資認證機構中方出資者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或實驗室應沒有因違法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等不良記錄。(四)具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執業資格和能力的專職認證人員。申請設立認證機構時只能申請從事一個領域的認證業務(可以申請的認證領域見附件一)。認證機構設立并正常開展業務一年以上且通過相應的認可、符合相關要求方可申請擴大認證業務范圍。申請設立認證機構時在申請從事認證的領域須有10名以上專職認證人員(專職認證人員都是指管理體系認證審核員或產品認證檢查員),專職認證人員的數量和級別要求見附件一。專職認證人員是認證機構的正式職工。申請設立認證機構時,所有專職認證人員應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待申請獲得批準并完成公司登記后設立的認證機構須按照《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與所有專職認證人員建立勞動關系。(五)認證機構董事長、總經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統稱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相關規定要求,具備履行職務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認證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罪曾經被判處刑罰;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曾經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高級管理人員應熟悉認證認可工作,有八年以上從事認證認可工作的經歷。
3、高級管理人員應參加過國家認監委組織的認證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班且每次培訓考試合格。(六)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
產品認證機構應該具備的技術能力包括:
1、掌握認證的產品范圍的分類標準及相關的產品品質或規格標準;
2、具有與認證的產品范圍及產品標準要求相適應的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3、包括初始試驗、對供方質量管理體系的評審、后續監督以及工廠和市場抽樣檢驗的認證方案;
4、具有能夠檢測認證相關產品所需的實驗室;實驗室具有資質認定證書,資質認定證書確定的檢測范圍應該涵蓋認證的產品范圍內相關產品標準的品質或規格要求;
5、如認證所需實驗室不是認證機構自有,認證機構應該與擁有實驗室的法人簽訂分包檢測協議。
二、國家認監委對設立認證機構審批遵循資源合理配置原則,已發出相關通知暫停受理在北京和上海設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的申請。
三、設立認證機構的申請材料要求、申請方式和審批程序
設立認證機構的申請材料、申請程序及審批時限和結果
(一)設立中資認證機構的申請材料要求見附件二,設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的申請材料要求見附件三。
(二)申請者代表(設立中資認證機構為由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設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為“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確定的被授權人)持書面的申請材料到質檢總局政務大廳認證機構審批服務臺辦理《認證認可行政審批在線服務系統》用戶登記、獲取用戶名和密碼、領取《行政審批在線服務系統使用指南》;
(三)持《行政審批在線服務系統使用指南》到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辦理專職認證人員信息錄入事項;
(四)進入《認證認可行政審批在線服務系統》提交相應申請;
(五)審批程序
1、受理:國家認監委在審批系統中接收申請材料,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5日內做出受理、通知補正材料的決定。(申請人在《認證認可行政審批在線服務系統》中可查看受理或補正通知書)
2、公示:國家認監委受理申請后即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相關內容放在網上公示30天。
3、專家評審:國家認監委在審批系統的專家庫中選擇專家組成評審組,評審組人員在30日內完成評審并寫出評審意見。
4、審批:國家認監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收到的公示反饋意見及必要的調查情況形成審核結論、作出審批決定。
5、出具審批文書:審批決定為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認證機構設立通知書;審批決定為不予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6、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設立內資認證機構的申請人應于30日內持認證機構設立通知書到工商管理部門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設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的申請人應于30日內持認證機構設立通知書到商務部門申請外商投資公司批準,獲得商務部門批準后30日內持認證機構設立通知書和商務部門批準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門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7、申請人領取《認證機構批準書》:申請人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60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及本次設立認證機構申請材料中包含的所有專職審核員的專職證明(即申請人為專職審核員辦理社會保險的憑證)原件和復印件到國家認監委領取《認證機構批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