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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文件體系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1、法律與法規
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是以《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標準化法》為基礎建立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對象為涉及人體健康、動植物生命安全、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技術依據為國家強制性標準或國家技術規范中的強制性要求。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基本框架為三部分,一是認證制度的建立、二是認證的實施、三是認證實施有效性的行政執法監督。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建立由中央政府負責,國家認監委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授權,協調有關部門按照“四個統一”的原則建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指定認證機構在授權范圍內承擔具體產品的認證任務,向獲證產品頒發CCC認證證書;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列入《目錄》產品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確保未獲得認證的列入《目錄》內的產品不得進口、出廠、銷售和在經營服務性活動中使用。對于特殊產品(如:消防產品),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授權職能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能。
2、規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01年12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國家質檢總局第5號局長令)是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基礎文件,詳細規定了如下內容:
― 國家建立和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法律法規依據;
― 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管理的產品范圍為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
― 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以“四個統一”為基本原則
― 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未獲得認證、且未加施中國強制性認證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服務性活動中使用
― 規定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建立和實施的基本體系,即:國家質檢總局發布規章,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建立并組織實施;指定的認證機構及為其服務的檢測、檢查機構和人員負責認證的受理、檢測、檢查和證書的頒發以及獲證產品的監督;地方質檢機構負責對列入目錄內的產品及生產者、進口商和銷售商等進行市場監督檢查;指定的機構負責中國認證標志的發放和接受認監委的委托對認證標志使用方案進行審查。
― 規定了列入目錄內產品具體認證規則程序要求、認證證書以及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消要求
― 規定了目錄內產品的生產者、銷售商、進口商在強制性認證制度實施中的權利與義務
― 規定了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處罰要求
3、規范性文件
(1)《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本文件詳細規定了如下內容:
― 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性質:為政府擁有的,與指定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一起作為列入目錄內產品進入流通和使用領域的標識。
― 認證標志的基本式樣:
認證標志簡稱3C標志。規定了標準與非標準認證標志的要求。
― 規定了認證標志的印制、使用要求以及申領程序
(2)《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本文件公布了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產品目錄,共19類132種產品。
(3)《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本文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生效日期以及新老制度的過渡期和過渡期內的安排做出了具體規定。
(4)列入目錄內產品的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這些規則總計47份,詳細規定了相關產品的強制性認證申請單元、型式試驗、工廠審查、認證批準和認證后監督以及標志具體使用規定、認證變更、認證擴展等要求。是認證機構實施認證、認證申請人申請認證和地方執法機構對特定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等的基本依據文件。
(5)《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檢查機構指定管理辦法》,本文件規定了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任務的認證機構和為其提供產品檢測和工廠審查任務的檢查機構的指定條件和程序以及監督管理要求。
(6)《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規定》,本文件由國家計劃委員會核準發布,規定了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項目以及收費標準和相關收費管理要求,是“四個統一”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第一批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的實施,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質檢國家質檢總局正逐步將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過程中有關的問題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包括具體產品范圍的界定(聯合公告60號)、需備案銷售產品的備案要求等。同時,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在總結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實施經驗,結合國際慣例提出認證認可工作立法建議,規范認證認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