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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及聯系方式:
民航總局機場司建設處
聯系電話:010-64091802,64091803
法律依據:
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
辦事條件:
1、選址報告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并符合民航總局關于民用機場選址報告編制內容及深度的要求。
2、預選場址應當符合民航總局規定的基本條件。
3、場址報告應當按照運輸機場的基本條件提出兩個或三個預選場址,并從中推薦一個場址。
4、民航地區管理局對選址報告出具了初審意見。
5、民航總局對場址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踏勘或專家評審。
辦事程序: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選址申請,同時提交選址報告一式12份。
2、民航地區管理局對選址報告的內容及深度進行審核,并向民航總局上報審核意見及選址報告一式8份。
3、民航總局對選址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踏勘及專家評審。
4、民航總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選址報告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初審意見后出具場址審查意見。
受理時限:
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20日,民航總局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