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體系是什么?
目前我國礦產資源管理已形成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即礦產資源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廣義上講,還包括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
1.《礦產資源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頒布實施,1996年通過修正案。現在執行的是1996年經過修正的《礦產資源法》,這是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基本法,是我們一切礦產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的出發點。
《礦產資源法》確立了我國礦產資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礦產資源集中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礦產資源有償開采、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等制度。
2.國務院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為實施礦產資源法,國務院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規,如《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
國土資源部頒布的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規章主要包括,《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處罰辦法》、《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等。
3.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1996年《礦產資源法》修正后,北京市重新制定了與其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北京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于1998年4月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7月通過修正案。經過修正的《北京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闡明了礦產資源規劃的法律地位;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等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對礦山礦產資源儲量實行動態監測管理;礦產資源開采許可的審批權限;區縣人民政府對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本市對漢白玉、地熱、礦泉水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礦產資源實行保護性限量開采等。
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市政府頒布了《北京市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辦法》、《北京市地熱資源管理辦法》等。
4.規范性文件
作為法律法規的細化,國家的礦產資源政策常常是以規范性文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紅頭文件的形式來規定的。如《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5〕15號),《關于印發〈北京市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價款繳納辦法〉的通知》(京國土礦〔2007〕530號),《北京市礦山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管理辦法》(京國土勘〔2005〕831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