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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記者 王振紅)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面臨的資源供給壓力、環境污染及生態系統退化問題日益嚴峻,已成為制約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瓶頸,霧霾等環境污染問題也嚴重影響到人們的生活質量。實現綠色發展、建設美麗中國,不僅成為社會的共同愿望,也成為我國政府的基本國策。綠色發展需要綠色金融保駕護航,如何通過發展綠色金融來引導社會資金從污染性行業逐步退出,更多地投向綠色、環保的行業,優化配置其他物質資源(包括土地、勞力)呢?我國碳市場及碳金融發展走勢如何?我國綠色金融未來發展空間有多大?如何構建我國綠色金融體系?記者專訪了國家信息中心預測部財金研究室副主任、高級經濟師李若愚。
國家信息中心預測部財金研究室副主任、高級經濟師李若愚
記者:發展綠色金融對實現我國綠色發展有什么積極意義?
李若愚: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明確提出“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2015年4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成為一個全面指導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綱領性文件。
綠色發展是在傳統發展基礎上的一種模式創新,是一種可持續發展模式。綠色發展將環境保護作為經濟增長的重要前提與依托,不僅要求經濟增長擺脫對資源使用、碳排放和環境破壞的過渡依賴,還要通過創造新的綠色產品市場、綠色技術、綠色投資,以改變消費和環保行為來促進增長。
作為經濟活動的血脈和資源配置的中樞,金融可有效引導社會資源分布,對推動綠色發展具有重要的導向、支撐與促進作用。金融在經濟運行和經濟發展居于核心地位,突出表現為通過資金融通來引導社會資源的配置。現代市場經濟運行表現為資金流導向實物流,貨幣資金運動導向物質資源運動。金融體系對資金等金融資源配置的引導和激勵機制在社會資源配置中發揮著關鍵的作用。通過發展綠色金融來引導社會資金從污染性行業逐步退出,更多地投向綠色、環保的行業,其他物質資源(包括土地、勞力)將將隨之優化配置。
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巨大壓力,資源消耗量大、污染嚴重、生態基礎薄弱等矛盾在激化。在這種形勢下,發展綠色金融顯得尤為迫切。如何抑制對污染性行業的過度投資,吸引充足的社會資金配置到綠色產業來發展綠色經濟,是我國經濟結構轉型面臨的一大挑戰。
記者:您剛才談到,綠色金融引導著社會資金的流向,到底什么是“綠色金融”?
李若愚:綠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門將環保、節能、低碳作為投融資決策的考慮依據,通過金融產品和服務來推動經濟社會和金融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從當前國際金融界實踐來看,“綠色金融”涵蓋了以下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為有利于環保的企業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這類金融產品如“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綠色保險”等,大都采納赤道原則的標準。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制定于2003年6月,是由花旗集團、荷蘭銀行、巴克萊銀行等國際性銀行機構共同制定的一套非強制、自愿性準則,以保證金融機構在其項目融資業務中充分考慮到社會和環境問題。二是利用金融市場及金融衍生工具來限制溫室氣體排放,表現為碳交易市場與碳金融產品和服務。
記者:那么,在針對環保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面,我國綠色金融發展處于什么樣的水平?
李若愚:自2007 年以來,原國家環保總局(現為國家環境保護部) 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相繼出臺以“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綠色保險”為主要內容的“綠色金融”政策框架。2007 年 7 月,原國家環保總局、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被稱為“綠色信貸”政策。2008 年 2 月,原國家環保總局和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正式確立了中國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2008 年 2 月,原國家環保總局聯合證監會等部門發布《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即“綠色證券指導意見”。從發展現狀看,綠色保險與綠色證券在我國目前仍處于探索和起步階段,綠色金融仍是以信貸為主,直接融資比重小。
首先,在我國綠色信貸快速發展。近年來,在監管部門的積極呼吁倡導下,我國銀行業大力推進了綠色信貸業務,相繼制定實施了“環保一票否決制”、“節能減排專項貸款”、“清潔發展機制顧問業務”、“小企業貸款綠色通道”、“排污權抵押貸款”等金融產品和服務。2013年11月4日在全國銀行業化解產能過剩暨踐行綠色信貸會議上,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興業銀行等29家參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署了綠色信貸共同承諾。截至2013年底,銀行業金融機構“兩高一剩”行業信貸規模14041億元,同比降低24.8%,節能環保貸款余額16045億元,共計支持14403個節能環保項目,其中,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余額5.2萬億元,占其各項貸款余額的8.7%,相當于年節約標準煤18671萬噸、水43807萬噸,年減排二氧化碳當量47902萬噸。2008年10月,興業銀行正式宣布采納赤道原則,成為全球第63家、中國首家赤道銀行,2012年成立了專營綠色金融業務的總行一級的可持續金融部。
第二,綠色證券潛力巨大。在我國目前的金融體系中,綠色信貸是最主要的綠色融資模式,而綠色證券則是最有潛力的綠色融資模式。我國目前仍沒有權威的綠色債券數據統計,專門的綠色債券或氣候債券也較為稀少。2014 年5 月8 日,中廣核風電有限公司附加碳收益中期票據發行,這是國內第一單綠色債券。股票市場對首次公開上市企業的環保要求在增加,作為新型支柱產業,綠色上市公司也在快速崛起。2008年證監會發布的《關于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IPO申請申報文件的通知》規定,“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文件中應當提供國家環保部的核查意見;未取得環保核查意見的,不受理申請。”截至2014 年8 月,A 股市場共有147 家綠色產業上市公司,其中在滬市主板上市的綠色產業公司共有40 家,其余107 家公司在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
第三,綠色保險剛剛起步。2007年我國開始試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13年1月,環保部和中國保監會聯合發文,指導15個試點省份在涉及重金屬企業、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首次提出了“強制”概念。但該文件現階段仍屬于“指導意見”。目前已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10余家保險企業推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2014年,全國有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近5000家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涉及重金屬、石化、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醫藥、印染等行業。
記者:我國在針對溫室氣體減排的碳市場發展如何呢?
李若愚:1997年12月在日本東京簽訂的《京都議定書》中提出了“碳交易”的概念。“碳交易”又稱“碳排放權交易”、“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是指在一個特定管轄區域內,允許獲得碳排放配額的排放主體將其剩余的指標拿到市場上買賣,確保區域實際排放量不超過限定排放總量的一種減排措施。從事這種排放權交易的市場被稱為“碳(交易)市場”。
在我國碳市場快速發展。由于我國作為《京都議定書》非附件I國家,在2012 年之前不需承擔溫室氣體的減排任務,但可以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下的項目開發。清潔發展機制是指履約的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與發展中國家開展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合作,換取投資項目產生的部分或全部“核證減排量”(CERs),作為其履行減排義務的組成部分。上述情況決定了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歷程以2012年為界,分為兩個主要發展階段:一是2012年以前的CDM階段,二是2012年以后,試點碳交易所,建立國內碳交易配額交易型市場階段。
2008年之前,我國尚未出現一家真正意義上的環境交易所。2008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召開會議決定成立碳交易所。同年8月份,北京環境交易所和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成立。此后,國內多個省市設立了環境交易所。在我國碳市場發展的第一階段,主要以環境權益交易所為交易平臺。由于我國沒有強制性溫室氣體減排任務,碳市場交易主要局限于節能減排技術的交易和基于 CDM 項目的自愿性碳排放權交易,碳交易整體規模并不大,而且沒有推出碳排放權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2011年11月,國家發改委下發了《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建立國內的碳交易市場機制來實現2020年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目標,并提出由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7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自此,我國碳市場發展進入第二階段。2014年9月發改委發布《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提出將繼續深化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加快建立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全國碳交易市場運行以后,將在確保流通的碳單位同質性的前提下,充分考慮現有7個碳交易試點,實現全國市場與7個碳交易市場的兼容。目前,7個省市的碳交易試點都明確了交易范圍,設定了控制碳排放的目標,建立了碳排放的核查體系,也建立了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平臺,并開展了相關能力建設,試點進展順利,成績顯著。截至2015年3月31日,7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累計成交量約2000萬噸,累計成交金額近13億元。
記者:碳金融是伴隨著低碳經濟的發展及碳交易市場興起而發展起來的。我國在碳金融方面有哪些嘗試?
李若愚:一般而言,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銀行貸款、直接投融資、碳排放權交易和碳期權、期貨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從定義來看,碳金融與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存在交叉。
隨著碳市場發育壯大,我國碳金融也開始起步。2014年9月,全國首個碳排放權質押貸款在湖北落地。2015年3月,浦發銀行也正式推出“碳排放權抵押”創新融資產品。2014年12月,嘉碳開元平衡基金與嘉碳開元投資基金成立,成為國內首次公開亮相的兩只私募碳基金。2015年4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中稱,“將研究設立以碳排放為首個品種的創新型期貨交易所。”廣東自貿區有望設立國內第一家碳期貨交易所。今年6月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環境交易所正式簽署了國內首筆碳排放權場外掉期合約,交易量為1萬噸。
記者:您剛才介紹了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總體水平,那么,我國綠色金融未來發展空間有多大?
李若愚:我國綠色金融未來發展空間非常大,第一方面,未來綠色投資資金需求巨大。
一是綠色發展對資金需求巨大。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綠化中國金融體系”課題組測算,2012年我國綠色投資的規模大約是1.64萬億人民幣,占GDP的比重是3.16%。據預測,2015-2020年中國綠色發展所需要的綠色投資大約是每年2.9萬億元人民幣。在全部綠色投資中,扣除政府財政資金支持及企業自籌資金后,需依靠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來籌措的資金缺口每年在大概2萬億左右。
二是污染治理投資規模巨大。國務院已于2013年9月和2015年4月發布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也在抓緊制定中。據環保部預計,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投資將達1.7萬億元左右,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投資將超過2萬億元,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投資規模有望達到十幾萬億元。
三是氣候融資資金缺口大。2014年11月中美共同發布《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提出“中國計劃2030年左右CO2排放達到峰值且將努力早日達峰,并計劃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20%左右。”對我國而言,要如期達成上述承諾目標,存在巨大的氣候融資需求,僅靠政府財政資金投入遠遠不夠,需要吸引大量社會資金參與。
四是實現綠色“城鎮化”也面臨較大的融資需求。201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明確提出“把生態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鎮化進程,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資源,強化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減少對自然的干擾和損害,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設運營模式。”今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又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提出“大力推進綠色城鎮化”。政府的政策文件指出了未來新型城鎮化綠色、低碳、集約的發展方向,也提出了城鎮化向綠色轉型的新要求。綠色城鎮化的實現離不開環保項目、環保產業和環保投資的推進,從而帶來巨大的資金需求。
第二方面,碳市場發展日益緊迫。
隨著我國綠色發展日益迫切,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基本設定,碳市場的發展也更為緊迫。
首先,建立碳市場是實現我國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重要途徑。碳排放權交易不僅包括自愿減排交易,還包括強制減排交易。以碳排放權為標的物的市場交易可帶來兩方面好處:一方面,由于企業多余的碳排放權可以在碳市場轉讓,企業節能減排就不僅限于道義約束和社會責任,而是能帶來經濟效益的行為。企業減排越多,可交易的排放權也就越大,因而更有積極性進行節能減排,也更有積極性開發節能技術與環保技術。另一方面,對于超額排放的企業,需要在碳市場購買減排權,從而增加了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企業的經濟成本和損失,從而對企業污染行為形成約束。綜合來看,碳市場可對企業的節能減排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從而促使我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擴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碳市場不僅有助于低碳產業的發展,還有助于推動全社會走低碳化道路,實現低碳交通、低碳住宅和低碳生活方式。
其次,建立碳市場也是我國應對國際氣候談判壓力和綠色貿易壁壘的現實需要。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及第一大碳排放國,我國面臨巨大的外部減排壓力。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排放量在全球份額中不斷上升,在一些國家的鼓動下,國際社會對我國承擔更多減排責任的要求越來越多,在全球氣候變化談判中,承受的國際壓力也越來越大。減排壓力不僅來自于國家整體層面,還來自于行業和企業的貿易層面。目前,以應對氣候變化之名征收碳關稅已成為一些發達國家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重要手段。從企業層面看,國外的一些大企業和跨國公司己經開始在供應鏈中推行減排活動。例如,沃爾瑪已要求十多萬家供應商必須完成商品碳足跡驗證并貼上碳標簽,而大部分供應商來自于我國。
最后,建立碳市場是我國掌握全球碳交易定價權和主導權的需要。根據世界銀行發布的《2015碳定價機制觀察》報告,全球碳排放交易總值達到約340億美元,比2014年上升20億美元。歐盟碳交易市場在全球碳市場中處于絕對領導地位,交易規模占全球碳交易的90%以上。今年1月韓國碳排交易市場啟動,成為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場。作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國,我國擁有豐富的碳資源,理應是全球碳市場的主體之一。但碳市場建設的滯后使我國喪失了在全球碳交易市場的定價權和主導權,在國際碳排放權交易的過程中處于被動狀態,嚴重阻礙了我國碳金融及低碳經濟的長遠發展。
記者:綠色金融發展勢在必行,要如何構建我國綠色金融體系,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呢?
李若愚: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目前仍處于初始的探索階段,面臨諸多問題,難以滿足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未來綠色金融體系建設任重道遠。目前,央行正在牽頭起草金融改革與發展“十三五”規劃,計劃把綠色金融作為該規劃的一個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為滿足未來巨大的綠色投資資金需求,我國應建立一個較為系統的綠色金融體系以激勵綠色投資,引導大量民間資金進入環保、節能、清潔能源和清潔交通等綠色產業。
對于未來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構建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建議:
第一,要加強綠色金融的立法、執法與監管。
一是要加快建立健全“綠色金融”法律框架。目前,我國綠色金融方面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未來應參照“赤道原則”和國際銀行的普遍做法,制定并完善“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碳交易市場的業務實施細則,從法律法規層面對企業信息披露等進行硬性約束,轉變綠色金融產品的自愿性,促使環境保護與綠色金融相互融合,相互協調,確保綠色金融業務規范有序發展。
二是建立相關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綠色金融監管制度,構建多層級監管體系。建立統一的、透明的企業環境污染與金融機構綠色金融開展情況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各部委間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對于非金融企業,全程監督并適時披露企業生產經營環節中的相關重要信息,同時,加大對企業環境污染違法處置的執法力度。對于金融企業,對綠色金融運行過程實施有效監管,加強環保部門與“一行三會”等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發揮民間 NGO 組織、輿論媒體等第三方監督職能,打造“縱向監管、橫向監督”的多層級監管體系。
第二,加大政府對綠色金融的扶持力度。
綠色金融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需要政府公共資金和政策性資金的介入,也需要政府給與一定的政策扶持。
一是可組建政策性綠色銀行,注冊資金可部分來自政府公共資金投入、也可動用部分外匯儲備注資或從社保基金、保險公司和具有長期投資意愿的機構投資者等處籌集。
二是可通過設立環境稅或通過政府財政資金劃撥、或向央行申請再貸款等方式成立綠色產業投資基金,對綠色企業產品開發進行直接投資,或用投資控股的方式,對與生態環境密切相關的企業進行積極的資金滲透,促進這些企業加強對節能技術與綠色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三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建立綠色信貸擔保制度,通過財政資金擔保杠桿,放大環保信貸的投入規模。
四是綜合運用財政貼息、費用補貼、稅收優惠等多種政策方式,合理分散金融機構加大對環境保護項目融資支持的信貸風險,引導和撬動大量社會資金進入綠色投資與綠色產業領域。
第三,督促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開展綠色信貸業務。
目前已有的鼓勵綠色信貸的規定和政策意見許多還停留在原則層面,實際操作仍未到位。這些綠色信貸政策主要針對遏制“高污染、高能耗”企業的貸款,卻較少提到為環保行業或環境友好型企業提供貸款等措施。赤道原則尚未在我國商業銀行中普及。
未來促使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拓展綠色信貸業務,需要在提升其促進綠色發展的資金保障能力的同時,通過監管政策和信貸政策積極引導和推動銀行開展綠色信貸業務。
一是允許銀行發行綠色債券,以為綠色貸款提供較長期限、較低成本的資金來源。
二是加強金融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繼續嚴格控制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環境違法企業的資金支持,引導銀行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綠色產業、節能環保等領域的貸款支持力度。
三是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產業發展的要求,不斷完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提供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并以“赤道原則”的國際規范為依據,制定商業銀行的信貸環境風險評級標準,對執行綠色信貸成效顯著的銀行在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定、再貸款、抵押補充貸款(PSL)、存貸比監管以及貸款風險權重等方面給予扶持政策,從而調動并確保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積極性。
四是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建立專門的綠色金融的事業部,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目前,我國赤道銀行只有興業銀行一家,未來可鼓勵更多銀行采納赤道原則,成為赤道銀行。
第四,積極發展綠色直接融資。
綠色債券方面,支持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或項目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來籌集發展資金。可以考慮通過對債券投資人免除所得稅等方式,來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在綠色債券的界定和發行規則制定上,監管部門應加快出臺更為具體的政策或指引。加快推行綠色評級制度,綠色評級好的企業和項目可降低融資成本,綠色評級差的則會提高融資成本。通過綠色評級使更多的資金進入到綠色行業,減少對污染型的投資。
發行股票方面,建立健全“環保審查”機制,加快推動具有較高環境標準公司的首次公開募股(IPO)審批程序。明確綠色產業和企業的認定標準,簡化綠色企業IPO審核程序,對于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項目,可優先考慮上市融資,或適度放寬其股票發行資格限制,建立環保企業上市的綠色通道,對符合條件的新三板綠色企業優先開展專板試點。可提高環保企業發行綠色債券及IPO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靈活性,適度放寬所募集資金用于補充綠色企業流動資金或償還銀行貸款的金額比例。
第五,穩步推進全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鼓勵綠色金融創新。
作為最大的碳排放國,我國有潛力在可持續能源、綠色科技等方面領導世界。但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相對滯后,缺乏全國統一有效的碳交易市場,在碳金融服務上國內金融機構參與不足,缺乏碳期貨、期權等各種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務支持。國家發改委是碳排放權交易的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
按照發改委的規劃,全國碳市場建設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2014-2016年,前期準備階段。二是2016-2019年,全國碳市場正式啟動階段。三是2019年以后,全國碳市場快速運轉階段,屆時全國碳市場將逐步走向成熟,在溫室氣體減排中承擔核心作用。未來應穩步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在加強立法和頂層設計的基礎上,合理規劃配額和交易機制,提高市場流動性。在發展碳市場的同時,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綠色金融服務,研究推進碳期權期貨、綠色金融租賃、節能環保資產證券化、與碳資產相關的理財、信托和基金產品、節能減排收益權和排污權質押融資等。鼓勵綠色保險的創新,拓展綠色保險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