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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法
新京報訊 (記者金煜)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昨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新一版本的草案對諸多條款做出了修改。對于公眾最為關心的機動車限行內容,三審稿刪去了二審稿中對地方政府可以規定機動車限行的授權,改為由地方根據具體情況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
機動車限行
地方性法規可規定限行
大氣污染防治法二審稿中,對機動車限行給出了法律依據: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情況規定限制機動車的類型、區域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三審稿中,刪去了此規定。
之所以刪去對地方政府限行機動車的授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方面解釋,有常委會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限制機動車通行涉及公民財產權的行使,應當慎重。目前一些地方做出的機動車限行,范圍僅限于城市區域,如果授權給各級地方政府范圍太大,會影響流通,分割統一市場。
法律委員會稱,經過研究,考慮到限制機動車通行對社會成本高,群眾反映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權實施,由地方根據具體情況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
不過,對于重污染天氣這樣的臨時情況,大氣法三審稿延續了此前的規定,即重污染天氣應急啟動后,地方可以采取企業停工、停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措施。
機動車排放
明確環保部門監管職能
三審稿進一步提高了燃油質量標準,要求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石油煉制企業要按照燃油質量標準生產燃油。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方面解釋,我國燃油質量標準落后于機動車排放標準,是PM2.5的重要來源,烯烴和芳烴的含量定得過高,因此決定從法律層面規定提高燃油質量。此外,三審稿中對考核地方政府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加以明確。
三審稿明確了環保部門對機動車排放的監管職能。目前對新車的監督檢查是由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一同進行的,有部門和公眾提出,這種方式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缺乏可操作性,該建議被采納,三審稿中許可環保部門可以直接對新車進行現場檢查、抽樣檢測。
三審稿許可環保部門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
■ 聲音
“國家法律如果不做原則性規定,地方更難通過立法對車流量進行限制。與其完全刪除機動車限行授權,倒不如在草案中寫入用經濟手段治理機動車擁堵污染,用擁堵費等措施來限制車流量。”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
“限行的行政色彩太強,跟現在講究弱化行政管理的大形勢不符。機動車限行關系到物權、道路通行權等。如果地方政府大范圍加以限行,可能導致市場分割,給老百姓出行帶來不便。但如果不限行,需要從其他方面來控制車流量,最好的辦法就是采用擁堵費等經濟政策。”
——中國環科院車用油品排放實驗室主任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