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三十一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節 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節 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節 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