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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中等收入陷阱”(Middle Income Trap),是2006年世界銀行在《東亞經濟發展報告》中首次提出的概念。所謂“中等收入陷阱”,是指當一個國家的人均收入達到中等水平后,由于不能順利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導致經濟增長動力不足,最終出現經濟停滯的一種狀態。世界銀行數據顯示,2014年,中國人均GDP已經達到7593.9美元。無論是按照3000-10000美元的老標準還是4000-12000美元的新標準,中國都已經進入了中等收入發展階段。學者們認為,能否跨越及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中國必須直面和應對的課題。
應對“中等收入陷阱”,世界上既有成功經驗,也有失敗教訓。其中,智利的經驗非常值得關注?;蛟S人們對于智利是否走出了“中等收入陷阱”還有所爭議,但對于“智利是最接近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拉美國家”,則基本上形成了共識。2010年1月,智利與“富國俱樂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簽署協議,正式成為該組織第31個成員。世界銀行數據顯示,2014年智利的人均GDP已經達到了14520美元。那么,智利為什么能夠成為“最接近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拉美國家”?原因就在于,其他拉美國家完全按照“芝加哥弟子”的新自由主義理論教條進行改革。相反,智利對“芝加哥弟子”的新自由主義建議并未言聽計從,而是根據本國具體國情,實行獨立自主的經濟、社會政策。
自主的經濟政策
與其他拉美國家不同,智利沒有對“芝加哥弟子”開出的新自由主義藥方照單全收,而是從本國實際出發,制定并推行自主、穩定的經濟政策。
1.合適的市場經濟。一方面,智利政府意識到國內市場狹小、內需不足的局限性,因此充分發揮礦藏、農林漁業資源豐富的比較優勢,謀求建立在外部競爭力上的經濟增長。經過多年的努力,如今智利的蘋果、鱷梨、櫻桃等商品已成為歐美超市的高端產品,出口的葡萄酒每年為智利帶來數十億美元收入,每年出口的優質資源銅占智利總出口的三分之二。
另一方面,智利較為恰當地定位了政府與市場關系,即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決定性作用,政府不再是企業創建者、經營者和直接生產投資者,但要為保持國民經濟的活力與穩定而對其進行不斷的調節、干預,比如通過提供補貼、投資政策優惠等扶持某些部門發展。
據美國傳統基金會2013年公布的178個國家經濟自由度評估報告,智利經濟自由度得分78.7,在拉美排名第一,并且連續三年保持世界第七,甚至超過了美國(75.5)、英國(74.9)、德國(73.4)、日本(72.4)等發達國家。
2.穩健的財政政策。20世紀90年代之后,智利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通過適度限制公共開支、建立穩定化基金和保持公共財政結構性盈余等多種手段,逐步形成了相對穩健、負責任的財政政策。智利政府為固化出口增長帶來的財富效應,采取了適度限制公共開支、建立穩定基金保持公共財政相當于GDP1%的結構性盈余政策,使智利逐漸擺脫了在多數拉美國家存在的外債壓力,而且政府財政狀況明顯好轉,不僅改善了國家基礎設施投資,而且維持了政府對社會保障體系的資金投入,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3.靈活的匯率政策。20世紀80年代,為了加強內部競爭及推動出口,智利政府根據國內外通貨膨脹率的變動實行不斷小幅調整的爬行匯率,比索匯率開始朝著市場化和更富有彈性的方向發展。進入90年代,當外資特別是短期私人資本的大量流入,進而對該國貨幣形成越來越大的升值壓力時,智利對匯率政策作出了重要的調整,逐步增大匯率彈性,放棄了本幣單獨與美元掛鉤,改用釘住多種貨幣即“貨幣籃子”的辦法。同時,智利政府出臺了“強制存款”政策,即投機性的短期資本流入必須將相當于資本流入量的30%存入央行1年,且不付利息。這無疑提高了外部融資的成本,限制了投機資本流入數量,對外來投資結構進行了有效、合理的調整。
4.獨特的企業政策。與其他國家不同,智利極為重視中小企業發展,目前已建立了比較完整的支持中小企業政策體系和與之配套的體制架構。智利支持中小企業政策體系由多個部分組成,比如開通面向中小企業的專門融資渠道,向中小企業提供投資貸款;建立面向中小企業的技術援助基金,專門資助中小企業聘請顧問,解決經營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實行退稅制度,即非傳統產品出口部門中的中小企業可以得到其出口產品離岸價格一定比例的退款;實行中小企業研究與開發援助,等等。這些政策都非常有利于智利企業的持續發展。
5.多元的貿易政策。長期以來,智利堅持“多邊主義的貿易伙伴”戰略,在單邊自由化、雙邊自貿協定(弱化地緣因素)以及多邊體制三個方面尋求合作。20世紀90年代以來,智利先后與拉美、北美、亞洲、歐盟等國家和地區集團簽署了雙邊自由貿易協定。2005年,智利與中國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并與印度達成了部分商品的自由貿易協定。2007年9月,智利與日本的自由貿易協定正式生效。到目前為止,智利已成為世界上對外締結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最多的國家之一,這種開放的貿易政策無疑極大地拓展了智利的出口市場。
公平而合理的社會政策
在拉美,很多國家聽從新自由主義的建議,他們認為只要經濟發展了,公平問題自然會得到解決。因此,這些國家在大張旗鼓推行效率優先的經濟改革時忽視了社會公平的重要性,不知不覺中積累了大量的社會問題,使改革因缺乏民眾支持而夭折,有的甚至導致政權頻繁更迭。相反,智利沒有像其他國家一樣實施完全的新自由主義政策,而是力求獲得兼顧公平的經濟增長,通過有效的社會改革讓更多的人享受經濟增長的成果。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社會不公平問題,而且對經濟增長起到了意想不到的促進作用。
1.社會保障方面,1981年智利對傳統的養老制度進行根本性變革,開始實行養老金私有化,建立以個人賬戶為基礎的完全積累制養老模式,即著名的“智利模式”。智利新型養老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為每個雇員建立養老金個人賬戶,雇員工資的10%(占)全部存人個人賬戶;成立單一經營目標的養老金管理公司(AFPs),負責養老金賬戶管理;雇員自由選擇AFPs,退休時養老金給付由賬戶積累資產轉化為年金或按計劃領??;成立養老基金監管局(SAFP),對AFPs進行市場監管,并由政府提供最低養老金擔保。2002年10月,智利開始實施新的失業保險制度。這項制度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和政府共同出資建立。此外,智利還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該制度面向雇員、公務員、學生以及自由職業者等群體,保險費主要由雇主繳納,由指定協會組織和管理,政府基本不負責任。勞動者發生工傷時,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各項費用和待遇。
2.教育制度方面,智利盡可能多地照顧各方利益,尤其是弱勢群體(如農村居民或者貧困人口的子女)的利益。1996年5月,智利總統宣布對中小學教育系統進行一次深刻的、旨在提高質量的改革。改革的內容包括新增校舍、培訓教師、擴大入學率,吸收更多的尤其是窮人的孩子上學。政府計劃在全國建立40所重點學校,接納那些家庭貧困但學習優秀的學生,改善貧困人口受教育的水平。
3.醫療體系方面,智利醫療保健體系的結構性改革始于20世紀80年代。在改革過程中,智利根據本國國情,建立了獨特的混合醫療保健制度,即由公立與私營醫療機構聯合向國民提供醫療服務。主要改革措施包括:建立國家醫療基金(FONASA),收集、管理和分配國家醫療資源;對國家醫療服務體系(SNSS)實施分權,即將其分為27個地區服務中心,覆蓋面遍及全國,每一個服務中心通過1個由不同檔次的醫院、城鎮、鄉村診所和醫療援助站點構成的體系提供醫療保健服務;對初級醫療保健實施分權;建立醫療保險機構(Isapres),私人資本開始進入醫療保險體系。這樣,智利的醫療保健資金管理體系就形成了FONASA與Isapres共存的雙軌制局面。前者的運行模式相當于國家補貼,后者的運行模式類似于商業醫療保險。
4.社會救助方面, 智利在建立養老金制度的同時,將社會救助計劃從中剝離,從而形成相對獨立的社會救助制度。該制度規定,社會救助金主要由政府稅收負擔,由福利標準委員會管理和支出。同時,智利還通過作為獨立法人的各種基金和組織,籌集并劃撥專項資金用于多種社會救助計劃,如針對貧困階層,發放失業、養老、家庭困難和孕婦嬰兒補貼等,以緩解市場經濟給他們帶來的不利影響。其他的社會救助計劃包括住房補貼、失業補貼等。
公開而透明的政府制度
20世紀八九十年代,拉美各國紛紛實行新自由主義改革。在此浪潮中,由于政府權力沒有得到有效約束,很多拉美國家成為貪污腐敗的重災區。相對而言,智利政府堪稱拉美地區高效、清廉的代表。即使在經濟改革過程中,智利也特別重視對公務員尤其是官員的監督和約束。自1995年透明國際發布腐敗影響指數以來,智利在全球清廉排行榜上是拉美地區唯一進入前20位的國家。
對于公務員,智利主要通過三個途徑約束其操守。首先,建立完備的公務員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促使其廉潔奉公;其次,在公務員錄用上奉行公平、平等、競爭和擇優原則,防止“病從口入”;建立公務員回避制度,遏制裙帶關系,預防任人唯親、結幫營私。再次,推行高薪養廉的公務員制度。智利政府認為,國家高級官員肩負領導和建設國家重任,掌握國家最高機密和經濟命脈,其行為牽動全民利益,國家應當給予足夠高的工資以使他們盡忠職守。
為了便于公民監督,智利政府大力推行政務信息公開。智利原總統巴切萊特曾多次表示:“我想要一個陽光政府”,政府所有行為透明是“一個社會能夠反對腐敗的最好的預防措施之一。”所以,她在執政第一年就實施了包括公布高級官員財產申報、確保公民獲得信息權利在內的多項措施,政府各部門均通過互聯網通報政策法規、計劃安排、財政預算、年度決算等信息,并建立了上百項公民與政府的互動程序。
在構建反腐監督網絡中,智利除了政治監督、司法監督,還大力推行對政府的行政法律監督,國家審計署就是它的主要執行者。法律規定,審計總署可以直接監督總統和各部委,有權在行政領域監督和捍衛法治,保護可能被行政行為扭曲的公共利益和個人權力。政府行政部門內部設立“政府內部總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機制為審計總署的外部監督工作提供便利。這些制度規定,對公職人員形成了強大的心理威懾,促使其廉潔奉公。(武鋒:國家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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