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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記者 王東海 周兵)11月18日,中國租賃資產證券化高峰論壇在北京舉行,論壇由《金融時報》社、中國融資租賃研究院、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和北京圣大律師事務所主辦,中民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和量通租賃有限公司協辦。
在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創新當中,經常會存在一些常見的法律問題,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匡雙禮在會議上講解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六大常見法律問題。
第一,自身的收支結構。在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上,有的租賃公司把第一還款來源說成融資平臺,這讓相應的機構在看基礎資產時候就會非常擔心最終的還款來源,可能會落入到負面清單。在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對方有重大嫌疑的話,建議相應的合作伙伴把這樣的資產剔除。
第二,基礎資產分拆問題。目前,中國資本市場ABS購買者不太愿意買八年、五年、十年的,如果五年、十年甚至更長租約的話,會進行期限分拆,將租金轉讓給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即可。
期限分拆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評級單筆金額有時不能超過總資產池的5%,所以需要分拆。租賃物的分拆,要解決評級或者其它項目當中集中度過高的問題,原來是1億的項目,可能需要分拆出幾個合同,并保證租賃物本身的獨立性。
第三,把沒有形成的可預期的現金流納入融資范圍。當轉讓的基礎資產只占整個租賃物價值比較小的一部分,為了達到保護的目的,在相應文件里可以約定,可以抵押整個租賃物,到期之后再解除。當租約和租賃物購買價值差的很遠時,可以遠期租約。
第四,增值稅發票的問題。假如有一天出現了權利完善事件的時候,租賃物權利轉給誰?發票怎么開?
SPV或者計劃管理人在目前增值稅稅制項下不能開增值稅發票,資產服務機構也不負責開票。所以,開票的問題,會在委任新的資產服務機構時候一并解決。
第五,登記的問題。目前,我國還是以普通的應收賬款的轉讓作為登記,但是匡雙禮呼吁,希望對ABS項下的基礎資產作為單獨的類別進行登記,有了這樣的登記,可以為未來相應糾紛的解決提供非常明確的證據和法律依據。
第六,保證金的問題。比如,存量租約,原來是5年,現在已經過了2年,可是,2年前保證金是5000萬,接下來3年的應收租金轉讓給SPV的時候,是不是可以把5000萬分割成2000萬和3000萬?是不是一定要把5000萬轉給SPV?“我認為這只是一個商業的安排。亟待解決?!笨镫p禮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