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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王振紅)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這也是新《環保法》通過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單項法。新《大氣法》被稱為“史上最嚴”,嚴在哪里?針對此,中國科學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王飛副研究員接受了記者的專訪。
王飛指出,近幾十年來,我國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很快,能源和資源開發和利用以及土地利用和覆被變化規模和速度也隨之擴大和加快,相應的環境問題產生及其影響也有很大變化,我國環境法也隨之不斷修訂和完善。從1987年我國獨立成文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和頒布以來,也分別于1995年和2000年修訂過兩次。即便如此,我國環境法規和治理進展依舊不能應對新的環境問題及其誘發次生社會問題,因此,需要采取更嚴格措施來保護環境。從這個意義上說,“史上最嚴” 并非嘩眾取寵的噱頭,而是法律逐步健全和完善的過程。
具體而言,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稱為“史上最嚴”,主要至少表現在四個方面:對政府要求最嚴、對污染源控制最嚴、對污染量控制最嚴和對違法行為處罰最嚴。
“對政府要求最嚴”是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執行主體管理的最大特色,“嚴”表現在對公共事務職能的約束上。環境作為公共資源和社會保障,依靠任何單一行政部門都不能妥善解決,只有通過政府統一管理,才能把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環境保護等各個要素綜合考慮,促進自然-社會復合體的可持續發展,減少“先經濟后環境”和“先破壞再治理”的不良現象。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在以前“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和“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基礎上,明確提出政府部門要“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而且“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從而把環境治理與經濟發展提升到同等重要的水平,并且通過“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和“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等措施,嚴格行政主體的社會監督,從而保證各級政府在法律執行上的嚴肅性。
“對污染源控制最嚴”包括了各類大氣污染物來源和污染物類型,“嚴”表現在對污染的行業和數量上。與2000年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不同,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系統強調了各類污染源,包括“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覆蓋了我國主要的污染源的類型和產業;同時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也涵蓋了對大氣環境產生破壞的各類污染物類型。這種嚴格,一方面顯示出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上的綜合性和整體性,也突出了防治項目上的完備性和針對性,尤其在控制“溫室氣體”方面,更表明法律在針對改善大氣環境、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責任意識。
“對污染量控制最嚴”集中表現在對總量的理解上,“嚴”表現在總量控制確定方法上。2000年《大氣污染防治法》提出“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更多集中在減少上,但對污染嚴重的地區,即使“排放總量”有所減少,但可能還會有或者長期存在“大氣污染超標”問題。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要求“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以“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宗旨”,“應當以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為依據”,也就是說,新法所控制的污染量直接是以“大氣環境質量標準”要求為基準,也嚴格排出了一些企業和地方存在的“逐漸減小污染排放,逐漸較少大氣污染為害”的僥幸心理。
“對違法行為處罰最嚴”主要顯示國家對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執法力度。通過嚴厲處罰,可以改變以往環境污染“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狀,也將從根本上杜絕“交了罰款繼續污染”的現象。除了對相關政府部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行政處罰外,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具體的處罰行為和種類接近90種,規定了大量有針對性的措施,并設定了相應的處罰責任。這一點大家討論很多,比如:該法取消了2000年版中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罰款 “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封頂限額,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同時,新法還增加了其它罰款新規定,具體包括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和對后果嚴重事故的污染后果,按照直接損失的加倍處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