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自收養的無戶口人員可辦理戶口補登
根據《辦法》,當公民個人依法收養無戶口人員,應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補登。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報戶口補登。
而對于公民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不能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或事實收養公證而私自收養的無戶口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履行了采集其DNA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內進行比對、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滿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后,辦理戶口補登,將其戶口登記在社會福利機構的集體戶上。如因社會福利機構不愿接收等原因不便登記在該機構集體戶上的,也可以登記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設立的公共集體戶上,或者登記在撫養人家庭戶上,家庭關系應登記為非親屬關系,其中屬農村地區的須經當地村組同意。
●八種理由可變更姓名
另外,《辦法》還規定了可申請姓名變更的八種理由,包括變更姓氏為隨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或其他扶養人姓的;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的;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姓名用字實屬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對于公民因實施變性手術等原因造成性別變化的,憑本人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本人戶口身份證件,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