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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被旅行社要求以現金形式提供擔保的現象有望獲得根本改變。今日國務院法制辦就《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明確:“出境社、邊境社不得以收取現金或者向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賬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證。”這意味著,近年來多發的被旅行社或導游卷款而逃事件將隨著送審稿的通過,而再無條件發生。
實踐中,旅行社為防止旅游者境外非法滯留給其造成損失,往往要求旅游者以現金形式提供擔保,近年來發生了多起卷款而逃的事件。就這種行為是否應該規范、如何規范,一直以來存在較大爭議。據國家旅游局介紹,在他們此前的調研中,不少意見認為,旅行社為防范經營風險、防止旅游成為非法滯留的洼地而收取擔保金的行為,應當被允許;但同時,由旅行社直接收取現金風險較大,為保護旅游者的利益,應當予以規范。
另一種涉及保證性質的資金也在送審稿中被予以重新調整,這就是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是已實施多年并經旅游法確認的一項保障旅游者權益的重要制度。行業對改革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呼聲很高。對保證金的設置有不同看法。
但也有旅游部門和旅行社認為暫不成熟。主要原因是行業協會發育還不夠成熟,難以承擔資金監管責任;我國信用體系尚不完善,難以保障資金安全;易造成規范經營的旅行社除需出資為自身提供擔保外,還需出資為不規范經營的旅行社提供擔保,加重了規范經營的旅行社的負擔,且可能導致不規范經營的旅行社因多了共保資金保障而更加肆無忌憚。
目前,22個國家(地區)大都設立了該項制度,這些地區都是世界上旅游發達地區,大多數的旅游者或旅游目的地都集中這些地區。
考慮到經營邊境游的人身安全風險、資金風險通常要高于境內游但低于出境游,送審稿規定經營邊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不少于50萬元,其分社質量保證金不少于10萬元。為進一步調動分社所在地旅游部門監管的積極性,方便其在法定情形下動用質量保證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分社質量保證金繳納地由設立社所在地改為分社所在地。
基于旅游部門動用質量保證金存在難度和風險,將“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修改為“旅行社違反包價旅游合同約定,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事實清楚,造成的直接損失明確、具體,旅游主管部門作出賠償決定后,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
此外,針對零負團費經營等違法行為在實踐中的理解不一、執法尺度不一等問題,送審稿為了防止一些企業和從業人員以各種方式規避法律,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收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強迫、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進行了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