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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實習記者 楊洋)今年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攻堅之年,而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其中的重要任務。在2016年10月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簡稱《“三權分置”意見》)。就為什么提出“三權分置”,如何具體分置以及好處,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宋洪遠發表了他的觀點。
宋洪遠說,關于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意見,可以說是農民的期盼,又是中央的要求。從農民的期盼來看,改革之初,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把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分為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所有權是集體的,承包經營權給農戶,從而實現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第一次分離。隨著改革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農村的規模經營有了明顯的發展。但在規模經營發展中出現個別農戶承包的土地仍繼續經營,承包經營權合一。目前有三分之一的農戶承包的土地不經營,流轉土地經營權讓他人經營,從而出現了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形成第二次分離。通過這兩次分離,到現在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實際上是有三個權益: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所以“三權分置”是適應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在這個背景下,中央提出在土地制度安排和設計上實行“三權分置”。
“三權分置”有什么優勢?宋洪遠認為有兩個方面:
第一,落實了所有權、穩定了承包權、放活了經營權,有利于更好的保護這三個權利,實現“三權”的同等保護。
第二,“三權”明確后,有利于提高土地的資源利用效率、合理配置土地資源;有利于推進農業的現代化;有利于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有利于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
“三權分置”核心是要正確處理好土地與農民的關系。如何處理?宋洪遠說,“科學界定‘三權’的內涵,明確‘三權’的邊界,規范‘三權’的關系。此次改革,‘一個主線、三個要求’是最基礎的。抓住處理好農民與土地的關系的主線,把‘三權’的內涵界定清楚、把‘三權’的邊界界定清楚,把‘三權’的關系明確。這樣,就能夠逐步建立一個歸屬清晰、權能完善、扭轉順暢和嚴格保護的土地產權制度。”
宋洪遠指出,具體來說,所有權是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權力,他舉例,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可以對承包地的發包、調整、監督、收回,這都是土地集體所有權人的權能。土地承包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只有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才有處理土地的權利。同時我們對承包權人承包的土地,又賦予使用、扭轉、抵押、擔保、退出這樣一些權能,這樣又對承包權進行了邊界的界定。”他說,經營權主要指的土地經營權人對經營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經營權的經營主體,有權使用扭轉的土地,而且在土地上從事經營獲得收益。比如承包權人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改良土壤、提升地利、建設農業生產輔助配套設施等,都是承包權人的權利;如果在承包經營期間,地被征用了,有權提出地上附著物及相關投入要補償。宋洪遠最后總結:對經營權需要進行一些權能的邊界界定。“三權”就是要平等保護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