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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因與女友感情不和,遂起意將二人共同生育的4個月大的男嬰出賣牟利(齊魯晚報2017年1月17日A06曾報道)并通過在網絡發布信息的方式招攬買主。之后,張某通過微信向買方提出以8萬元的價格出售男嬰,雙方約定在某酒店門前見面交易。2017年1月12日,趁女友外出去銀行辦事之際,張某瞞著女友帶男嬰到達約定地點時被公安人員抓獲。近日,張某被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萬元。
臨沂蘭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應予懲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被告人張某某系犯罪未遂,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十三條、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本案是一起出賣親生子女構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對于該案的典型意義,蘭山法院少審庭主審法官王琴介紹,當前,在司法機關嚴厲打擊下,采取綁架、搶奪、偷盜、拐騙等手段控制兒童后進行販賣的案件仍有發生,但鮮見父母出賣親生子女的情形。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孩子應該享有獨立人格尊嚴,絕不允許買賣。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有關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同時,沒有買就沒有賣,收買與拐賣相伴而生,《刑法修正案(九)》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原規定具備特定情節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體現了對買方加大懲治力度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