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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據消費者與數據提供者之間引入數據付費協議(data pricing agreement,DPA)。DPA?以數據(隱私)作為計價工具,定義一種新型的應用服務付費方式,允許用戶交易自己的數據(隱私)以獲取服務或是其他激勵。DPA?詳細描述應用所訪問的數據類型、收集數據的頻率以及用戶所獲得的回報;并針對不同的數據質量,制定不同的價格機制。因此微觀用戶數據的收集是被數據付費協議顯式規范的,減少了肆意侵犯用戶隱私的行為。
通過定制的Android等平臺,改進應用程序與底層移動服務之間的通信及請求獲取用戶數據的方式。用戶數據的訪問由數據付費認證服務控制,提供了更細的粒度支持。數據付費協議在基于區塊鏈的智能合約上實現,從而保證公平執行和可追溯性。同時提供新的數據訪問開發?API?供應用開發使用。
研究通過市場的機制尋找隱私保護和數據收集之間的平衡。透明可信的數據收集明確定義用戶的數據收集所對應的報酬(即資源和服務),產生激勵;并因此構建一種數據定價和交易方法,數據被用作一種貨幣,用來購買應用提供的服務和資源(這里也包括現實貨幣),通過有效的市場機制,使這些應用程序和用戶之間達到定價均衡。(作者:吳超 中國科學院計算機網絡信息中心北京。《中國科學院院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