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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這是我國唯一一部以“進步”為名的法律在發布實施?28?年后,迎來的第二次重大修訂。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相比于?2007?年?12?月的第一次法律修訂和近期其他科技創新相關法律的修改(表?1),本次修訂無論是在立法形勢、社會期待,還是在條款修訂規模、體例框架變化和規則制度創制方面都發生了更廣泛、更復雜、更深刻的變化。在體例上,《科技進步法》從原有法律的?8?章增加為?12?章,新增了“基礎研究”“區域科技創新”“國際科技合作”和“監督管理”4?個全新的章節。同時,在條文數量上,從原有法律的?75?條大幅增加到?117?條;條款文字規模幾乎翻倍,即從?8?700?余字擴增到?15?800?余字。從條文修改的強度來看,除原有法律第?9?條(財政投入)、第?45?條(現代院所制度)、第?59?條(科技經費)、第?63?條(整合國家科研基地)4?條內容未作修改外,其他原有法律條文均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和調整。從法律體例結構的重大變化、條文修訂的規模和強度可以看出此次《科技進步法》的修訂并非局部性調整,而是立足新時代科技創新法律制度發展而進行的全面性、系統性修訂,甚至其修訂強度和規模并不亞于一次重新立法。
毋庸置疑,這是我國科技立法發展中的又一重大里程碑,也是加快實現我國科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舉措和重要法治保障。
我國科技立法面臨的制度挑戰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科學、技術與創新已經深刻嵌入了人類經濟社會的全部領域,科學技術已經成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生產力,創新也正在成為引領我國國家發展的第一動力。與之相應,世界范圍內與科學技術、創新有關的各類法律現象在近?20?年里也出現爆發式增長,與科學技術創新有關的法律制度無論是規模數量還是類型種類都得到極大拓展。科技法律作為一類客觀存在的、新興的法律領域也已經成為現代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適應科技進步和創新發展的制度調整與規則創新,既是現有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關鍵標志。
但同時,隨著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內在聯系更加緊密,科技創新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架也不斷被重塑。無論是我國科技立法實踐還是他國經驗,科技創新法律都經歷了從重點關注“科技自身發展”到“科技促進經濟發展”,再到“全面創新驅動全面發展”的?3?個階段。面對全面創新時代的來臨,我國科技創新法治體系建設目前正面臨著一系列新的挑戰。
國際競爭態勢變化使得科技立法受國際因素影響更深
當前,世界政治經濟格局面臨深度調整,發展的不穩定、不確定因素增加,科技創新成為大國戰略博弈的核心領域和重要戰場。發達經濟體積極推動制定競爭中立、知識產權、政府采購、環境與勞工標準等新國際規則,進一步擠壓發展中經濟體的科技創新法律制度空間。但同時,科技領域更為激烈的國際競爭,也迫切需要我國更好地發揮中國特色科技法制對促進科技創新的制度保障和激勵作用。這種矛盾將導致我國科技創新制度與國際相關規則的一致性問題越發凸顯。
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度挑戰現有科技立法范式
全球科技創新進入空前密集活躍的時期,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正在重構全球創新版圖、重塑全球經濟結構,基礎研究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周期大幅縮短;人工智能、腦科學、基因編輯、新材料等前沿領域的突破,將使社會生產和人類生活方式發生根本改變。這些在科技創新領域出現的新現象、新發展,要求科技創新法律和政策進一步為科技創新提供高質量的法制保障。但同時,以信息技術和生物技術為代表的新技術廣泛應用,釋放了巨大的創新潛力,也帶來了風險挑戰。比如,存在忽視社會效益,片面利用科技手段追求經濟利益,以及缺乏制度規制導致新技術濫用等問題。因此,需要科技創新法律進一步健全完善新技術法律治理的頂層設計,調整現有以促進、鼓勵為核心機制的法律范式,強化規范和監督機制,健全科技創新法律責任機制,構建規制新技術濫用風險的基本規則秩序。
厘清科技治理基礎關系、實現科技基礎制度法制化,成為健全完善科技立法體系的關鍵
我國現行科技創新制度體系中,科技政策數量龐大,而科技立法則相對少得多,重政策、輕法律的情況比較突出。而且,現有的科技立法在一定程度還存在著原則性、政策性傾向,鼓勵促進多、規范約束少,總體位階低、制度剛性總體不足;另外,科技立法涉及部門負責,也導致立法存在條塊分割、更新修改緩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的《科技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實施情況檢查中均發現科技創新法律實施,特別是創新激勵制度的落實完善,受到行政管理因素影響的情況仍然比較常見。此外,我國現行科技創新法律的行政色彩鮮明,過強的政策性和回應型立法,導致科技法規與科技政策的關系模糊,科技法律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適應與協調明顯受阻。例如,在?2007?年第一次修訂后《科技進步法》的條文表述中,“鼓勵”出現了?29?次,“支持”出現?13?次,“促進”出現?8?次,但“權利”和“權益”僅出現?6?次和?4?次。
部門法、行業法思路主導,全面創新法律制度存在明顯缺項
從我國現有科技法理論來看,科技法大致包括?2種理解:以科學技術活動為調整對象的科技部門法和以科學技術領域或者科學技術事業為調整范圍的科技行業法。其中,科學技術活動又被按照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劃分為,作為民事活動的科技活動和作為行政管理的科技管理活動?2?種。《科技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下簡稱《科普法》)本質上都是以科學技術管理活動為法律調整對象的。此外,在涉及科技創新的行政法規方面,一般也是以科學技術活動管理為調整對象。
但實際上,按照我國憲法關于科學技術與創新的規定(圖?1),科技立法至少應當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①落實、細化國家發展科技事業的憲法責任; ②保障公民的科學研究自由與合法權利;③明確政府領導和管理科技工作的職權及其行使方式。這其中,既有科研自由與法律規制的關系,也有科技管理中政府與市場作用的關系,還有科技發展中國家與社會場域的關系問題等。
2021年《科技進步法》修訂的制度回應
正是基于前文所述的背景和環境,《科技進步法》修改正式啟動,并經過?4?年的修改于?2021?年?12?月24?日第二次審議后通過,完成《科技進步法》第二次修訂。
此次法律修訂的立足點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要堅持科技創新和制度創新‘雙輪驅動’,以問題為導向,以需求為牽引,在實踐載體、制度安排、政策保障、環境營造上下功夫,在創新主體、創新基礎、創新資源、創新環境等方面持續用力,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因此,加快《科技進步法》修訂進程是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實現世界科技強國的基礎性、關鍵性、系統性的制度安排,是未來?5?年構建科技創新基礎制度和推進科技體制基礎改革的關鍵舉措。
在法治方面,習近平總書記要求,“要積極推進國家安全、科技創新、公共衛生、生物安全、生態文明、防范風險、涉外法治等重要領域立法,健全國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的法律制度,填補空白點、補強薄弱點”。因此,加快《科技進步法》修訂進程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健全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客觀需要,更是科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體現。
從科技法到創新法的轉變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重要論斷被正式寫入?1993?年?7?月頒布的《科技進步法》,確立了《科技進步法》在我國科學技術領域中基礎性法律的地位。此次法律修訂是《科技進步法》實施?28?年以來首次對立法宗旨、指導方式和創新體系等頂層設計制度進行全面更新。新《科技進步法》從立法宗旨、指導方針、國家創新體系、創新環境、創新評價、原始創新、企業技術創新、創新人才、區域創新、創新合作、創新調查等方面,全面突出創新的制度地位,全面聚焦創新體系建設,全面重構原有法律的規則體系邏輯,全面強化創新權益保障。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中直接使用“創新”表述的規定從?1993?年版本的?2?處、2007?年版本的?30?處,大幅增加為?105?處,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科技進步法》從科技法向創新法的定位升級。
新《科技進步法》的創新法屬性,突出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將黨和國家關于創新的新思想、新論斷、新要求固化為法律規定。“發揮……創新第一動力、人才第一資源作用……,推動科技創新支持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科技創新在國家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科技強國”、“加強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支撐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催生新發展動能”、“四個面向”要求和“統籌發展和安全”等作為立法宗旨、指導方針、基本原則,以及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等總則規定的重要內容,都被正式寫入國家法律。并且,通過后續章節中具體制度設計的配套銜接得以在《科技進步法》規則中全面貫徹和落實。
將完善國家創新體系調整為《科技進步法》的制度主線。在?2007?年將“建構國家創新體系”作為“科學技術工作方針”內容寫入法律的基礎上,新《科技進步法》進一步在“總則”中增設了創新體系建設專門條款(第?4?條),并將這一條文置于“總則”極為靠前的位置,以突出創新體系建設對于國家科技創新發展的基礎性、系統性和戰略性作用,明確規定“國家完善高效、協同、開放的國家創新體系,統籌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舉國體制”,“促進各類創新主體緊密合作、創新要素有序流動、創新生態持續優化,提升體系化能力和重點突破能力,增強創新體系整體效能”。
此外,新《科技進步法》通過章節體例和條文邏輯的調整與重構,將制度規范主線從促進科技活動調整到了建構完善國家創新體系之上。例如,新《科技進步法》將原有法律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章節,從創新鏈視角重新調整為“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兩章,并且系統完善了產業共性技術、科技成果中試、工程化和產業化開發及應用,以及新技術應用包容審慎監管等強化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的制度內容。此外,新《科技進步法》將原有法律中“企業技術進步”章節名稱修訂為“企業技術創新”,并在“保障措施”前新增“區域科技創新”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兩章,從而形成了以基礎研究體系、產業創新體系、企業創新體系、區域創新體系、開放創新體系和創新監管體系為內容的新型國家創新體系法治系統。
打通法治與改革雙向互動
我國科技立法發展與歷次科技體制改革相伴相生,科技立法成為回應科技體制改革制度訴求,確認體制機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方式。比如,我國科研院所治理實現法人化就以所長負責制和科研機構自主權的《科技進步法》確認為結果。在全面深化改革、努力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背景下,新《科技進步法》在實現“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基礎上,進一步向“在法治下推進改革”擴展,明確將“統籌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寫入法律,著力圍繞確認重大改革制度成果和授權保障改革創新兩個方面,建構法治與科技改革雙向互動、全面協同的新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從改革結果法向改革促進法轉變。
立法確認重大科技改革先行先試制度成果。科技領域中制度先行先試是推動改革的重要手段,《科技進步法》新增的很多制度規定都是前期已通過科技規劃、科技政策或者先行先試改革等方式在一定范圍或條件下實施并取得了較好效果的規則,因此此次修訂對相關改革具有立法確認或推廣經驗的宣示性功能。例如,第?18?條新增“每年?5?月?30?日為全國科技工作者日”的規定,就是對?2016?年由《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全國科技工作者日”的批復》這一改革舉措的固化與上升。再如,第?21?條支持對象增加“團隊建設”,也是對?2000?年以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群體項目和?2018?年《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干意見》中改革舉措的法律化。此外,第?32?條修改完善的“中國版拜杜法規則”和新增的第?33?條,是對?2012?年以來科技成果權屬先行先試改革成果的上升與固化,其中還進一步明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知識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機制改革,探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制度”。
立法授權、保障科技體制全面創新改革。除了上升固化改革成果外,新《科技進步法》也按照全面依法治國要求為后續改革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在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方面,《科技進步法》明確了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組織構成,“國家實驗室、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第?4?條);明確了國家實驗室設立運行的基本機制,規定“國家在事關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創新領域建設國家實驗室,建立健全以國家實驗室為引領、全國重點實驗室為支撐的實驗室體系,完善穩定支持機制”(第?48?條)。在建構核心技術攻關體系方面,明確攻關體系的協調機制、舉國體制、能力建設與機構建設,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科研攻關協調機制……推動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第?27?條),“完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舉國體制,……系統布局具有前瞻性、戰略性的科學技術重大項目,超前部署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第?28?條)。在科研組織創新方面,首次在立法中引入了新型研發機構、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科學中心等新概念,明確“國家支持發展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等新型創新主體,完善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發展模式,引導新型創新主體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第?56?條)。
2021?年《科技進步法》修訂的制度創新
人才制度體系化
在?2007?年修法確立的以企業為主體的、有利于自主創新和市場化環境基礎上,此次修訂進一步深化有利于全面創新的制度生態系統,突出強化人才第一資源作用,通過法律規則構建“以人民為中心”的創新制度環境。修改后的法律條文中,涉及科學技術人員的規定共?63?處,涉及人才的規定則有?37?處;而原有法律條文中涉及科學技術人員的規定僅有?34?處,涉及人才的規定更少,只有?6?處。
突出科技人才創新法律主體地位。新《科技進步法》將“基礎研究”單獨成章并置于第?2?章的位置,并不是簡單地將基礎研究、技術開發與成果轉化按照線性的創新鏈分割開,從技術邏輯上片面地宣誓基礎研究的某種重要性;而是彰顯了科技立法整體思路從“以技術為主”回歸“以人為本”的制度視角,從服務科技促進發展回歸保障科技創新的源頭和根本動力。可以說,2007?年修訂時單獨設立“企業技術進步”并置于第?3?章的位置以體現企業創新主體地位,那么?2021?年的修訂單獨設立“基礎研究”章節并置于更前的位置,則是體現了創新以人為本的法律地位。實際上,“基礎研究”的首條規定(第?19?條)就鮮明地宣示了這樣地制度立場,即“國家加強基礎研究能力建設,尊重科學發展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強化項目、人才、基地系統布局,為基礎研究發展提供良好的物質條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其后,該章又分別規定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支持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第?21?條);“國家加大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力度,強化對基礎研究人才的穩定支持,提高基礎研究人才隊伍質量和水平”“鼓勵和吸引優秀科學技術人員投身基礎研究”(第?23?條),以及“國家支持高等學校加強……基礎研究人才培養”(第?25?條)等人才制度。
系統健全科技人才保護法律制度。新《科技進步法》系統地從維護社會地位、保護合法權益、提高創新激勵、減少不合理科研管理等?4?個方面健全完善了科技人才法律制度。例如,在立法中首次規定“每年?5?月?30?日為全國科技工作者日”(第?18?條);明確“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對待科學技術人員及其科技成果”(第?57?條);明確國家“保護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等合法權益”(第?8?條);明確“國家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第?33?條),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技人員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規定執行”,“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學技術人員”(第?60?條);“避免重復性檢查和評估,減輕科學技術人員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經費報銷等方面的負擔,保障科學技術人員科研時間”(第?64?條),“關心孕哺期女性科學技術人員”(第?66?條)。
實現人才保護責任和創新免責重要制度突破。一方面,首次將違反《科技進步法》人才保護規定的行為納入法律責任的范圍,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阻撓、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或者利用職權打壓、排擠、刁難科學技術人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另一方面,對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研發項目的科技人員實行勤勉免責(第?68?條),對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相關負責人在創新探索過程中的失誤偏差實行盡職合規免責(第?97?條)。
全面擴寬人才支持制度的適用范圍。新《科技進步法》不但保持、提高并強調了對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少數民族科學技術人員、女性科學技術人員的相關平等權利與支持措施特別保護和支持,還增加了對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和老年科技人員等特殊人群的專門規定,并進一步系統完善了外籍科技人員來華在華開展創新活動的制度性支持與便利化機制。例如,新增了“鼓勵在華外資企業、外籍科學技術人員等承擔和參與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第?83?條)、“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及其他科學技術組織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聘用境外科學技術人員”(第?84?條)的規定。
科技治理法治化
科技立法是科技治理體系的關鍵內容。《科技進步法》作為我國科技領域的基礎法律,是我國科技治理體系法治化的制度標志,也直接反映了我國科技治理體系法治化的制度框架和發展思路。此次修訂著力推動科技治理現代化,進一步厘清創新治理與科技管理、基礎研究與技術創新、全國與區域、開放與合作、發展與安全在創新發展中的制度關系。
強化決策法治化,補齊國家科技治理制度短板。在?2007?年確立的科技進步法治框架基礎上,新《科技進步法》系統補齊國家科技治理體系基本制度的短板或弱項,全面強化黨對科技工作的全面領導、健全國家科學技術決策咨詢制度、優化地方科技創新事權制度。例如,科技決策制度的法治化一直受到學界關注,2007?年《科技進步法》修訂將最初的科學決策原則擴展為“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并增加了建立咨詢和決策機制的規定。在此基礎上,新《科技進步法》進一步規定“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并通過新增“發揮智庫作用,擴大公眾參與,開展科學評估”等法定方式“改革完善重大科學技術決策咨詢制度”(第?99?條)。
健全國家科技安全治理機制。新《科技進步法》系統增加了保障國家科技安全和規制科技創新風險的科技安全治理機制。其中,針對國家科技安全,首次增加規定明確“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預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第?5?條),“國家完善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促進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融合,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第?26?條),“國家完善國際科學技術研究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科技倫理、安全審查機制”(第?82?條),以及“加強科學技術保密能力建設”(第?106?條)。
全面升級科技治理體系法律框架。新《科技進步法》圍繞基礎研究、區域創新、開放合作等領域全面升級國家科技治理體系法律框架。上述修訂在立法層面上回應了當前科技發展與產業變革的趨勢需求,體現了我國科技創新發展面臨重大挑戰和國家科技創新格局的戰略調整,并進一步從法律框架上更加清晰地界定了基礎研究、區域創新、開放合作與科技安全在我國科技治理體系中的定位。如果說?1993?年《科技進步法》在國家科技治理體系法治化上實現了促進科技與經濟的制度性結合,2007?年修訂理順了政府和市場在促進科技進步中的關系定位,突出企業主體地位和市場資源配置決定性作用;那么,此次修訂則嘗試進一步厘清了長期影響我國科技創新發展的?4?對關鍵性制度關系:基礎研究與應用開發、產業化在創新體系中的優位關系,中央與地方在科技創新事權上的配置關系,本國科技創新與對外開放、國際合作在創新促進政策上的協同關系,以及科技發展與科技安全、監督管理在國家安全層面上的統籌關系。這充分反映了,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國家科技治理體系現代化規律認識的深化,以及對我國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目標路徑和部署的重大進展。
基礎制度法定化
由于對科技活動法律治理規律認識的階段性,我國科技領域的大量基礎制度事實上長期以來都主要以科技規劃、科技政策等規范性文件形式存在,這導致科技基礎制度效力位階低、規則穩定差、適用協調難、約束剛性弱。此次《科技進步法》修訂就重點圍繞支持全面創新的基本制度進行了較為系統的增補完善和修訂,初步實現了支持全面創新的關鍵法律規則體系化和關鍵制度要素法定化。
實現科技評價制度要素法定化。全社會都普遍關注的科技評價制度,此次修訂后相關條文數量從原有法律的?3?條大幅增加到了?9?條,全面覆蓋了人才、項目、機構與活動評價,以及基礎研究、企業創新與成果轉化等不同評價場景,并將科技評價中應當遵循的科技創新規律、人才成長規律和評估管理規律固化為立法形式。在總體規則方面,“總則”第?14?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創新的科學技術評價制度”,“科學技術評價應當……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根據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實行分類評價”。在人才評價方面,新增了“完善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等創新人才和團隊的……評價機制”(第?58?條)和“對從事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人員實行不同的評價標準和方式,突出創新價值、能力、貢獻導向,合理確定薪酬待遇、配置學術資源、設置評價周期”(第?63?條)的規定;在項目評價方面,增加了國家“強化對項目實效的考核評價”(第?101?條)的規定;在創新活動評價方面,新增了國家“建立與基礎研究相適應的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第?23?條),“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技術創新的……考核評價制度”(第?46?條),以及國家建立健全科技統計、創新調查制度“評價國家創新能力”(第?105?條)的規定。
實現科技行政監督管理制度類型化。與科技立法一貫突出保障促進功能不同,此次修訂在科技立法中首次實現監管基本制度專門化、類型化,將涉及科技行政管理與監督的基本事項歸并集中,設立“監督管理”專章并置于“法律責任”前,有效銜接違規違法行為監管與法律責任追究機制,讓科技監管更有效、法律責任更落實。新《科技進步法》健全完善科技法治化建設、科技決策制度、財政科技資金管理、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科技資源管理、科技倫理、科研誠信、科技統計、創新調查、科技保密、科技安全與失范風險等科技管理的基本制度。其中,科研誠信失信記錄、財政科技資金績效管理制度、設立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以及禁止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等監管規則都是首次寫入國家法律。
新《科技進步法》實施可能面臨的挑戰
總體來看,此次修訂在內容和時機上高度契合黨中央關于我國科技發展的戰略意圖,必將有利于加快“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在科技立法領域“填補空白點、補強薄弱點”。但同時,由于此次修訂涉及新增、修改和調整的條文數量龐大,制度規則變化明顯,雖與國家科技體制改革進程契合度高,但未來在法律實施上可能仍然存在著一些挑戰。
新《科技進步法》在涉及事項方面覆蓋范圍更廣,也就必然意味著與我國其他法律之間的協調因素和關系更復雜。這其中,既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等基本法律的銜接,也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等同位階法律的協調。例如,“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和使用權”表述中的“所有權”是否與《民法典》第?240?條的定義一致,以及這一權利的設立、變更和行使是否適用《民法典》第?2?編第?2?分編所有權部分的法律規則等。
新《科技進步法》突破了科技領域和科技行業的框架,從科技法向創新法的轉變、從基本法向綜合法的擴展,也必然意味著法律實施落地還需要更為全面的法規制度配套協調。加快科技創新體系化立法的進程,將成為下一步保障法律有效實施的關鍵。但是,目前我國科技立法欠賬較多,立法資源整體緊張。因此,如何保障《科技進步法》修訂創造出來的制度紅利能夠持續發揮作用,還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通過改革現有科技立法體制機制,激活地方性立法和第三方立法研究與支撐資源,盡快啟動科研機構、科技人員專門立法,以及科技評價、科技監督、科技安全配套立法。
新《科技進步法》賦予地方更大科技創新事權,也就意味著統一的創新市場、科技基礎制度與按照行政區域劃分的制度配置和資源管理之間的關系可能更為緊張。例如,第?78?條規定“國家鼓勵地方積極探索區域科技創新模式,尊重區域科技創新集聚規律,因地制宜選擇具有區域特色的科技創新發展路徑”,這是否意味著地方可以實施與《科技進步法》規定不同的科技創新制度規則,是否會削弱或者減弱《科技進步法》作為科技領域基本性法律的地位,以及是否會影響到關鍵性科技基礎制度實施的效果等。特別是,區域差異化的科技創新規則是否會影響或者限制創新要素的市場化配置和自由流動。
(作者:肖尤丹,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中國科學院大學 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中國科學院院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