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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全國統一的數據資產登記體系的思考

發布時間:2022-11-15 11:03:10  |  來源: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  |  作者:黃麗華等  |  責任編輯:楊霄霄

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我國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正穩步縱深推進,數據要素流通制度的構建成為重大議題。隨著數據要素市場運營體系的不斷完善,構建全國統一的數據資產登記體系已成為數據要素流通市場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數據登記起始于政務數據資源目錄體系建設,通過建立統一的信息資源注冊登記制度和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政務信息資源的數量、質量、類型及分布等具體情況。近幾年,數據是新型生產要素的認識基本確立,我國部分地區和機構開始了數據資產登記工作的探索:2015?年,全國首家開展數據資產登記確權賦值的服務機構——中關村數據資產評估中心成立;2017?年,貴州省出臺全國首個政府數據資產管理登記辦法——《貴州省政府數據資產管理登記暫行辦法》;2019?年,山西省發布政府規章《山西省政務數據資產管理試行辦法》,明確政務數據資產管理實行登記制度,北京市大數據工作推進小組印發《北京市社會數據采購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提出建立社會數據目錄;2020?年,山東省在全國率先打造“數據(產品)登記平臺”等;2022?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信息技術服務數據資產管理要求》正式實施,這也是我國首個數據資產管理領域的國家標準。

數據資產登記是將數據資源轉變為數據資產的必由之路。然而,目前我國尚未建立適合數據這一新型資產和生產要素的登記制度,統一且權威的數據登記平臺、機構和服務體系也尚未形成,仍存在著數據資產登記概念不清晰、登記制度和服務體系缺失、登記參與者驅動力缺失等問題。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數據要素流通的視角,界定了數據資產的概念,區分了資源性數據資產和經營性數據資產概念;在總結我國現有部分典型資產登記制度的基礎上,提出了數據資產登記的概念及其分類、登記原則和登記功能,以及全國統一的數據資產登記體系建設的意義,并從登記依據、登記機構、登記載體?3?個方面為該體系的建設提出建議,為全國統一的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及數據流通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參考。 

數據資產概念及其分類:基于數據價值鏈視角

數據價值鏈:基于數據要素流通視角

發揮數據要素的價值,需要通過圍繞“數據價值鏈”的一系列制度設計和技術手段,使數據要素具備通用性、全局性、價值性、流通性等屬性。與前人的研究多從生產過程來描述數據價值鏈不同,本文基于數據要素流通視角對數據價值鏈進行延伸(圖?1)。

數據價值鏈是數據從原始數據、數據資源到數據產品、數據資產的過程(圖?1)。其中,原始數據經過必要的加工處理形成了有價值的、可被利用的數據資源,成為資源性數據資產或稱之為數據要素,為進一步轉化為可流通的數據產品提供資源儲備。數據產品是指作為產品的數據集,或者是從數據集中衍生出來的信息服務。為了市場的安全性、流動性和可信性,需要對數據產品及其提供商在交易平臺上進行注冊登記,并依規進行必要的審核和評估工作。合規合法的數據產品可掛牌上市流通,成為企業的經營性數據資產。買賣雙方達成交易意向并正式簽署交易合約后,交易系統記錄相應的交易合約和交易結果,這樣數據產品通過流通市場進入需方的使用環節。



數據資產的概念

《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指出:“資產是根據所有權原則界定的經濟資產,即資產必須為某個或某些經濟單位所擁有,其所有者因持有或使用它們而獲得經濟利益”。從宏觀核算的視角來看,數據具備成為資產所需的明確的經濟所有權歸屬和收益性。從會計核算的視角來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關于資產的定義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但是考慮到數據資產在價值體現和流通管理上的獨特性,有學者認為可以把對未來預期所形成的數據或具有使用權的數據也納入資產的核算范圍。也有研究從數據價值出發,認為數據資產需要“可計量或可交易”,但不嚴格區分其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當然,目前關于數據資產的研究成果還不多,現有研究的主要分歧點在于數據資產與傳統資產的價值屬性和運用方式差異較大,以至于難以在不突破現行核算體系的情況下完全融合。為了彌合對于數據資產概念的不同理解,需要我們更仔細地從數據價值鏈出發,對數據資產的內涵進行更全面的理解,對概念進行更明晰的界定。

數據資產的分類:基于數據價值鏈視角

如圖?1?所示,數據資產可以分為資源性數據資產和經營性數據資產。

其中,數據資源在尚未進入流通市場之前可以被稱為資源性數據資產。資源性資產一般是指以當前技術經濟條件可以進行開發利用,并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資源。資源性資產可以確權,也具有潛在價值(或開發期望價值)。因此,數據資源持有者需要重點關注如何將數據從產生環境中獨立出來,并且有效率地收集、存儲數據,不斷提升數據規模和數據質量以提升數據資源的內在價值,為進一步的價值創造和要素流通打下基礎。

經營性資產是指在生產和流通中能夠為社會提供商品或勞務的資產,一般是指企業因收益目的而持有、且實際也具有收益能力的資產。在數據價值鏈中,經營性數據資產是指被產品化以后的、可以直接在市場上作為“商品”流通的數據資產。此時,持有經營性數據資產的企業可以通過場內市場或場外市場進行流通交易或共享,不僅可實現資產的變現,也可以基于市場機制來發現經營性數據資產的公允價格,從而為數據資產的短期和長期價值評估提供依據。

由此可見,資源性數據資產與經營性數據資產屬于同一數據“物體”源的兩個不同層級。資源性數據資產是數據資產低層級的形態,經營性數據資產是數據資產高層級的形態。資源性數據資產能夠轉化為經營性數據資產,但并不是所有的資源性資產均可以轉化為經營性資產。 

我國數據資產登記的發展歷程

與企業資產相關的典型登記制度

登記是指登記者因某種登記目的的需要,向登記機構提出對登記對象的登記申請,登記機構根據登記依據進行審查,并將登記對象記載于登記系統(載體)中。目前,在我國登記事項中已經有許多與資產相關的登記制度,部分典型的企業資產登記制度見表?1。

從表?1?中可以看出,與企業資產有關的登記基本上以全國統一的登記制度作為登記依據,在分管部門的領導下由行政機構或委托機構來擔任登記機構。這些登記制度設立的目的和功能也具有一定的共性,包括權屬確認、監督管理、市場效率、政策依據、公開公示及統計匯總等功能。

我國數據資產登記的發展歷程

我國數據資產登記最早可追溯到?20?世紀?90?年代的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其發展歷程可以概括為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建設階段、數據資源匯聚階段及數據資產登記探索階段?3?個階段(圖?2)。2016?年發布的《“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首次提出了“完善數據資產登記制度”的任務,標志著我國數據資產登記進入探索階段。

數據資產登記工作的探索具有創新性,但仍存在?3?個主要問題。①數據資產登記的概念及定位不明確。從已有的實踐來看,數據資產登記工作基本上沿襲了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登記體系的做法,盡管在認識上把數據資產登記作為數據流通交易的一個“前道工序”來對待,但是沒有體現數據資產登記作為權屬登記、促進市場交易、加強監督管理的主要功能。②數據資產登記的制度體系尚未建立。盡管部分省市和地方政府推出了關于數據資產登記有關的建設任務,但是關于數據資產登記者及其基本條件、數據資產登記機構及其權威性、數據資產登記對象及其認定標準、數據資產登記平臺及其登記辦法、數據資產登記證書等諸要素還沒有完全確立起來。③參與數據資產登記的機構積極性不高。從實踐及相關報道來看,目前參與數據資產登記的登記者還不多,尤其是企業參與數據資產登記工作存在著認識不足、驅動力不足、能力不足的問題。



數據資產登記的概念及其功能分析

數據資產登記的概念與內涵

當前我國關于數據資產登記的研究正在起步,但尚未形成統一的數據資產登記概念。在政府數據資產登記方面,有學者認為數據資產目錄管理是數據資產管理的關鍵環節,包括數據資產目錄的編制和更新,其目的在于實現“資產可見”。在企業及個人數據方面,有學者認為數據權屬確認是數據資產化的必要條件,企業內部及個人生產的數據只有經過登記注冊后才可以確認權屬,在數據市場上交易并受法律保護。也有學者認為數據資源的登記管理重點是對其數據資源屬性和財務屬性同時進行登記,一般采用數據資源資產登記表(目錄)方式進行。隨著我國數據要素市場建設的不斷探索,有學者開始借鑒不動產、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現有財產登記制度的成熟經驗,結合數據要素的特點,提出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符合數據要素交易流通市場規律的數據資產登記制度的建議。

數據資產登記是指對數據要素、數據產品的事物及其物權進行登記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經登記者申請,數據資產登記機構依據法定的程序,將有關申請人的數據資產的物權及其事項、流通交易記錄記載于數據資產登記系統中,取得數據資產登記證書,并供他人查閱的行為。數據資產登記的主體(登記者)是各類經濟主體、組織和個人,一般是數據資源物權的權利人、利益相關人或持有人。登記對象是登記者持有和控制的、經過一定審核程序以后可以認定的資源性數據資產和經營性數據資產。登記機構根據登記者的申請登記內容,依據法定的程序對申請進行實質性審查,最終實現向權利人以外的人公示數據資產的內容及其權利狀態和其他事項。一個有效的數據資產登記體系建設需要遵守“七統一”的原則——統一登記依據、統一登記機構、統一登記載體(平臺系統)、統一登記程序、統一審查規則、統一登記證書、統一登記效力。

基于數據資產的分類,數據資產登記也可以分為資源性數據資產登記和經營性數據資產登記,其中資源性數據資產登記可稱為數據要素登記,經營性數據資產登記可稱為數據產品登記,二者的差異性如表?2?所示。

數據資產登記的功能分析

數據資產登記的功能主要有權屬界定、流通交易、支持決策、監督管理、公開公示?5?個功能。確立數據資產權屬。通過健全、唯一且不可篡改的數據資產登記機制,可以確保數據資產、進入流通市場的數據產品及相關利益方的權屬關系得到確立。保障數據產品流通的安全合規性。對每一個進入流通的數據產品賦予唯一的產品編碼/標識,保證流通數據來源合法、隱私保護及安全保障可靠。滿足國家統計匯總需求,支持政府決策制定。經過一段時間的登記積累,可支持政府對全國數據要素的信息進行匯總和統計,便于政府了解數據要素的體量和分布情況,為國家制定有關的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據。支持數據要素流通的監督管理。數據資產登記貫穿于數據價值鏈的全流程,基于交易記錄中的登記留存,可以起到司法留證、數據溯源、鑒別非法轉售的功能。滿足登記公示公開的要求。通過具有權威性、公信力的登記證書和流通信息,向社會公開公示登記的數據資產的客觀性和存在性。

建立全國統一的數據資產登記體系的意義

建立全國統一的數據資產登記體系對我國發展數字經濟、推進數據要素制度體系的建設、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加速實體經濟的數字化轉型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全國統一數據資產登記體系可以構建我國數字經濟發展所需的“資源底座”。由于數據資源的內生性,數據資源往往分布于各個行政部門、各類市場經濟主體及各類社會組織機構內部,鼓勵相關企業和組織參與數據資產登記,不僅有利于企業或機構了解自己持有的數據資源是否是資產、是否可以確權、未來預期價值如何等問題,也有助于政府部門了解我國數據生產要素的總體情況、分布情況及價值估值情況,從而構筑起發展數據經濟的重要“資源底座”。

全國統一數據資產登記體系的建設是構建全國統一的數據要素流通交易市場的基礎。我國大多數據交易機構目前的運營情況嚴重不如預期,其原因之一是缺乏有權威性的數據要素確權和登記的環節,使一大批擁有數據資源的企業和機構不敢、不愿意、無能力來參與數據市場的交易活動,從而使得數據交易市場成為“無源之水”。通過全國統一的數據資產登記體系的建設,以資產證書的形式確保數據資源的合規性和權屬,才有可能形成可流通的數據產品,為全國統一的數據流通交易市場提供源源不斷的“供應源”。

全國統一數據資產登記體系的建設將激發社會機構對數據資產管理的積極性和投入,有助于加速實體經濟的數字化轉型與創新進程。數據資產登記的過程,也將倒逼一大批企業和機構更加重視信息化、數字化的建設,更加重視數據治理、管理和開發利用,讓原本“沉睡”在各企業和機構的豐富的數據資源“活起來”,真正發揮數據要素的作用。


本文結合我國部分現有資產登記制度的分析,提出了數據資產登記的概念和內涵,從數據要素市場流通的視角,區分了數據資源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從而將數據資產登記分為資源性數據資產登記(或數據要素登記)和經營性數據資產登記(或數據產品登記)。構建全國統一的數據資產登記體系對我國當前摸清數據要素“家底”、構建全國統一的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數字化轉型具有重要意義。

構建科學的、符合我國國情的數據資產登記體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與制度、管理與技術諸方面。除了遵循數據資產登記的“七統一”原則,進一步明確數據資產登記的概念、數據資產登記主體與登記對象、登記內容、登記程序及登記效力等內容以外,還需要構建起統一的登記依據、登記機構以及統一的登記載體等。為此提出?3?點建議。

構建以數據資產登記法律法規為核心制度的登記依據。目前我國數據資產登記事業剛剛起步,登記依據是構建全國統一的數據資產登記體系的核心,需要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來確立數據資產登記依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登記依據中需要進一步明確數據資產登記的定位、目的和登記效力,界定數據資產登記的適用范圍及其登記者自愿申請登記的條件,明確登記機構的性質及其服務職責,規范登記的流程和權屬界定的標準,明確數據資產登記證書的構成要件及其編碼的方法等。

創建全國一體化組織模式的登記機構。作為全國性的數據資產登記機構,具有涉及面廣、任務重、戰略性要求高等特點,需要一個合理的組織模式來完成。理論上講,登記機構的組織模式有集中模式、一體化模式、聯盟模式、分散模式?4?種模式。集中模式是指成立一家全國性登記機構或登記公司來履行數據資產登記及其登記業務服務的全部任務,形成全國集中的數據資產登記體制的組織模式。一體化模式是指在全國范圍內按照“七統一”原則,將數據資產登記管理、服務提供、技術平臺等相關的組織與系統有機地融合為一個整體,形成協同效力和整體效能的模式。聯盟模式是由若干個機構發起,由所有履行數據資產登記的機構組成一個聯盟,按照“七統一”的原則執行的模式。分散模式是由各登記機構自主決定數據資產登記中的各個要素,在市場上可以形成自由競爭的關系。從實現“七統一”原則的難易度、登記的公信力、市場效率、社會成本等因素綜合評判,建立全國一體化組織模式的登記機構來承擔數據資產登記的職責是最合理的。

建設集成的登記平臺系統作為統一登記載體。為了提高數據資產登記工作的效率,確保數據資產登記的法定效力,一個集成的數據資產登記平臺系統(登記載體)基礎。數據資產登記平臺系統在統一數據資產登記制度和管理規則的基礎上,需要建立起跨組織、跨系統、跨層級、跨區域、跨領域的互聯、互通、互操作的管理和服務運營平臺系統,落實“一地登記,全國共享”的數據資產登記流通機制,實現全國有價值的數據要素和數據資產的匯聚,為構建全國統一的數據要素市場提供基礎。


(作者:黃麗華,復旦大學 管理學院、上海數據交易所有限公司;郭夢珂,復旦大學 管理學院;邵志清,華東理工大學 計算機科學與工程系;秦璇,上海數據交易所有限公司;湯奇峰,華東理工大學 計算機科學與工程系、上海數據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國科學院院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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