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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生物圈保護區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實施其發起的“人與生物圈計劃”(MAB)而在全球批準建立的特定場所,可被視為一種立足于科學、參與方式開放和可持續的自然資源經濟管理形態,并在探討人與自然伙伴關系的建立等方面發揮著啟迪示范作用。1976年,全球第一批共51個生物圈保護區誕生,并由此組建了“生物圈保護區世界網絡”。截至2022年9月,該網絡已含生物圈保護區738個,分布于134個國家。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生物圈保護區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生物圈保護區不涉及國家主權問題,因而其所在國在相關的申報、規劃和管理等具體事務上掌握著完整的自主權和靈活性。由于各國擁有的資源和發展戰略定位存在較大差異,導致其生物圈保護區發展道路各不相同。其中,德國已將生物圈保護區打造為可持續地繁榮地方經濟、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世界級楷模,這對當前致力于建設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及踐行生態文明理念的中國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本文擬就德國的經驗展開論述,以有助于建立生物圈保護區發展的“中國模式”。另外,中國于2022年9月通過競爭獲得2025年第五屆生物圈保護區世界大會的舉辦權,意味著該10年一屆的全球會議將第一次在歐洲和南美洲以外的國家召開,會后將出臺MAB下一階段全球發展戰略和行動計劃。在此情形下,針對德國開展案例研究將有助于中國深度參與上述大會相關議程,在博采眾長中發出中國的聲音,助力全球可持續發展問題的解決。
德國生物圈保護區發展成效
截至2022年9月,德國擁有16個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準的生物圈保護區,其大致情況為:數量與國家體量較相配,20世紀90年代—21世紀10年代獲得批準的生物圈保護區數量最多,達13個;地域分布較均勻,覆蓋了德國16個一級行政單位(即州)中的12個;面積和區劃比例適宜,如面積以3萬—15萬公頃為宜,核心區和過渡區分別占總面積的3%和50%以上;依托形式較為靈活,有8個生物圈保護區在國家公園、自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基礎上建立,另有8個無自然保護地依托;管理主體身份較多樣且行政級別較高,以州政府或其組成部門下屬單位為主,或由國家公園承擔管理職責;均已如期完成并通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規定的10年一輪的階段性評估。
生物圈保護區已為德國經濟社會帶來了多方面的好處,尤其是有助于其建立可持續的土地利用方式及可持續的農產品區域市場機制。例如,德國的生物圈保護區是該國有機農產品最重要的供應地,且在地方上形成了完整的產業鏈,吸引了一些國際知名企業前來洽談合作。德國的生物圈保護區皆位于風景秀美的鄉村,因此往往成為公眾休閑度假的首選地。研究顯示,2010—2013年游客在德國生物圈保護區逗留總數約6530萬人?·?天,地方總營收約29.4億歐元,均衡國民收入(指與總需求相等時的國民收入)超過8.62萬歐元;評估表明,一些曾經鮮為人知的景區因有生物圈保護區這一品牌作為依托而獲利,生物圈保護區的旅游產業還大有潛力可挖。
德國對生物圈保護區的支持
政治法律領域
目前,德國已將生物圈保護區寫入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文件,各州官方已做出意向性聲明,承諾對MAB在德國的實施給予切實的支持。近幾年來,生物圈保護區在德國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再次得到強化。2020年底,德國聯邦議會已成立了有關德國生物圈保護區發展的跨黨團工作組,以充分調動聯邦議員的積極性,同時促進生物圈保護區之間的交流和網絡化管理水平,實現思想的碰撞和協同增效;其具體目標之一是開展可持續旅游,進而以生物圈保護區為基礎建立地區循環經濟模式,為德國鄉村發展提供更強勁的推動力。在法律方面,德國《聯邦自然保護法》中有4條7款均明確涉及生物圈保護區,包括其定義、功能和工作目標,并對例外情形做了約定,如:當生物圈保護區的面積足夠大,或人口稠密地區被納入時,生物圈保護區的管理方式須參照自然保護區或景觀保護區。
科學研究領域
德國已出臺專門的規定,鼓勵科研單位和相關資助機構面向生物圈保護區開展研究和布局項目。自2006年以來,德國科學基金會持續資助建立了3個長期性的科研平臺,專為其國內從事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研究的團隊提供服務,其中2個平臺皆位于生物圈保護區內。為對生物圈保護區提供有力支撐,2019年德國在埃伯斯瓦爾德可持續發展大學成立了生物圈保護區研究所,下設森林與環境、景觀管理及自然保護、可持續商業3個研究方向。目前,該研究所已能授予“生物圈保護區管理”國際碩士學位,并開設有專門針對生物圈保護區科學事務的博士研究生課程;有一個研究組專門負責篩選和資助有關生物圈保護區的研究項目。
國際合作領域
為服務于國家全球戰略并促進國內生物圈保護區的發展,德國頒布了一系列國家立場文件,鼓勵該國的生物圈保護區與國外同行建立伙伴關系,以及妥善利用國際來訪機會;具體行動包括對訪客類型的遴選、活動的組織安排和費用的分擔等。為切實支持“生物圈保護區世界網絡”的發展,德國要求各部門機構向該國的生物圈保護區提供經費和技術保障,以使保護區管理機構能開展相關必要的活動。
對德國經驗的分析認識
歷史積累深厚
生物圈保護區是為有效實施MAB理念而產生,無須刻意建立一個獨立的行政管理單元,這也便于充分照顧各國的具體實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原則上建議,生物圈保護區的建立和管理須依托既有的自然保護地形式,如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這意味著自然保護地建設歷史悠久、體制機制相對完善的國家將在生物圈保護區領域占據先機,德國即為其中之一。德國的生物圈保護區主要依托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形式建立,并酌情擴區以進一步發揮生物圈保護區的功能,從而為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協作并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創造了廣闊的空間,也有利于從生態系統完整性的角度強化核心區和緩沖區的保護。
理解認識深刻并重視相關傳播普及工作
德國對MAB理念及生物圈保護區價值的理解認識已從官方擴展到民間。實際上,德國一貫重視與生物圈保護區相關的公共關系建設與信息傳播事務,并將其納入申報和階段性評估的國家標準。例如,生物圈保護區須在“國家生態景觀”這一總體品牌下集體呈現;生物圈保護區須根據既定戰略開展公共關系活動;鼓勵社會各界合作伙伴支持MAB的實施;建立地區網絡以促進各方的溝通交流,確保利益沖突得到調解解決。
國家和地方支持有力
生物圈保護區與資源利用及經濟社會發展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涉及的部門行業廣泛,這使得國家層面強有力的組織協調顯得尤為關鍵。迄今為止,德國是國際上唯一將生物圈保護區寫進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并在聯邦立法機構中成立相關工作組的國家。在州級層面,德國各州政府可自主決定生物圈保護區的申報、規劃和管理,以及跨州協調事宜。實際上,德國一些州際生物圈保護的成功建立,離不開這種相對獨立但又緊密合作的政治體制架構設計,這有助于保持國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經濟社會的連通性。
充分體現生物圈保護區的示范價值
根據生物圈保護區的理念,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科學研究及環境教育等方面的支撐并不局限于生物圈保護區當地,而是對全球其他地區也具有推廣和啟迪價值。目前,生物圈保護區已成為德國維護國家生態系統穩定、探索資源可持續利用、創新社會發展模式、繁榮地方經濟和開展人-地關系綜合研究的重要平臺。在此基礎上,德國力圖將生物圈保護區打造為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的富有感染力和教育意義的課堂,以助力該國及全球環境與發展問題的解決。
在申報和階段性評估中的創新
德國在較嚴格地遵守和執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有關申報和階段性評估標準的同時,還做出了一定的創新。例如,由主管環境事務的部委作為申報主體;德國半數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準建立的生物圈保護區并無自然保護地作為依托,從而突破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原則性規定;除清晰地量化面積和區劃,還規定各功能分區及生物圈保護區整體都應獲得法律保護,且在地方的發展規劃中獲得支持;生物圈保護區各項監測內容之間、與各層級管理單元(州、聯邦及歐盟)的監測計劃之間在方法和概念上應具有協調性;在相關州具有協調功能且行政級別較高的自然保護機構中,生物圈保護區管理機構應成為其組成部門之一,同時生物圈保護區職能的發揮及與其他部門的合作須在州級層面加以調控。
德國經驗的局限性
生物圈保護區的建設成效與各國具體國情密切相關。顯然,較完備的政治制度、健全的市場機制、強大的科技實力和相對輕緩的自然保護壓力,加上歐盟一體化等寬松的國際環境等因素,使得生物圈保護區建設的“德國經驗”在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復制存在較大難度,而后者在當前及未來MAB的發展中日益顯示出活力,是MAB予以關注的對象。
此外,德國生物圈保護區已深度融入國家發展戰略。該戰略對內旨在增強業已強盛的國家的發展韌性和可持續性,對外旨在參與全球治理、提升國家形象并創造良好的國際發展環境,生物圈保護區由此成為其中一個有力抓手。顯然,這一著眼于未來的前瞻性布局為廣大發展中國家難以企及,因為發展中國家在當前及今后很長一段歷史時期還不得不優先解決自然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沖突。
德國經驗對中國的啟示
提升MAB及其生物圈保護區的公眾認知度
近50年來,中國一直致力于MAB核心理念的普及。隨著近些年地球生命共同體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中國生物圈保護區須借助這一有利條件積極發聲,充分展現生物圈保護區之美,以及其在建立人與自然和諧關系、發展地方可持續經濟等方面的價值。在此期間,重點加強有關生物圈保護區的公共關系和傳播力建設,變以往的單向宣傳為與公眾、決策和管理部門及利益相關者的積極交流互動。借助2025年第五屆生物圈保護區世界大會在中國舉辦的契機,建議中國人與生物圈國家委員會及其所依托的中國科學院盡快制定傳播戰略,向國內外普及MAB理念,展現國內外生物圈保護區形象。
強化國家支持力度,推動生物圈保護區“中國模式”的打造
“生物圈保護區世界網絡”是一個覆蓋全球的龐大體系,因此構建差異化、多樣化的生物圈保護區發展模式將有助于解決不同情景下的保護與發展問題。與“德國模式”不同,生物圈保護區“中國模式”須關注的核心問題是:在一個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豐富、人與自然關系錯綜復雜的發展中國家,如何探索一條確保當前及未來經濟社會獲得可持續發展,同時資源和環境的復原力不受減損、人與自然關系和諧的道路,并對其他國家具有示范借鑒價值。顯然,這是一項貼近國家戰略、充滿吸引力但挑戰巨大的任務,需要得到國家力量的支持,采取從上到下的路徑,使得可持續發展領域有關各方都能發揮自身作用。建議在中國人與生物圈國家委員會的組織架構下,充分利用其部際協調優勢,在現有以自然保護地及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為依托的基礎上,鼓勵并擴大國民經濟產業規劃部門的參與度。
值得強調的是,生物圈保護區“中國模式”的打造,也有利于中國在分享生態文明建設經驗、參與全球治理事務中獲得一個有力抓手,更加增進全人類福祉,為各國不同社區提供更多涉及就業、收入、健康和社會凝聚力等方面的機會。
加強法制建設,積極推動生物圈保護區參與當前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
德國的經驗表明,無論生物圈保護區建設是否有自然保護地作為依托,其發展成效都高度依賴國家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歷史底蘊,以及國家來自立法和行政等方面的支持。回顧歷史,中國自然保護地發展歷程比德國晚半個世紀以上,且體制機制尚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中。當前,中國正著手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并對自然保護地進行優化整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升級完善也已納入日程。在此歷史契機下,中國與MAB相關的各方應積極加入這一進程,以MAB理念及國內外(如德國)生物圈保護區的建設經驗啟發自然保護地相關立法和管理機構部門,使之認識理解到生物圈保護區將為探索中的中國國家公園的建設及后期的有效運行提供一條創意性的問題解決途徑,并有助于統籌區域經濟社會的綠色發展。具體而言,推動有關機構部門吸納并列入專門法律條文的內容包括中國國情下生物圈保護區的定義、服務目標、面積和功能區劃、跨界協調機制、可持續土地利用方式和社區生態產品可持續市場機制,以及其他保障性和激勵性措施。
制定申報和階段性評估的國家標準
隨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逐漸提高生物圈保護區的準入門檻并加強了退出和除名機制的運用,加上MAB在中國的深入推進過程中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國迫切需要盡快制定相關的申報和階段性評估標準。除參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一般性指導原則,還可吸納德國的創新性經驗。例如:申報主體從現有的生物圈保護區所依托的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變更為省級行政單位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在涉及生物圈保護區的協調、規劃、管理及合作事務中,應保證其管理機構擁有充分的地位;鼓勵那些契合MAB理念但缺乏自然保護地依托的地區進行申報,待其被批準為生物圈保護區后,酌情建立相協調的自然保護地形式;強化外部平臺支撐,尤其是依托國立科研機構和項目實現生物圈保護區的研究、監測和能力建設。
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盡管成績突出,德國和其他國家的生物圈保護區在發展過程中也曾面臨該領域一些共性問題,如過于強調保護和科研、管理體制多重和協調機制不暢、地理空間高度復雜化、利益相關者和公眾參與度低。無疑,德國的解決方案可為中國提供有益的經驗借鑒。建議中德兩國立足于各自所處的國情并通過密切的交流合作,共同打造差異化的生物圈保護區發展模式,以有助于開創MAB發展新局面,促進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
致謝德國人與生物圈國家委員會秘書長Barbara Engels提供了部分有關德國生物圈保護區發展脈絡的信息,自然資源部中國自然資源經濟研究院姚霖及匿名評審專家為本論文的修訂發揮了建設性作用,在此一并致謝。
(作者:先義杰、劉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與生物圈國家委員會秘書處、中國科學院國際合作局;喬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與生物圈國家委員會秘書處;房強,中國科學院國際合作局;韓群力,國際科學理事會災害風險綜合研究國際計劃辦公室;王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與生物圈國家委員會秘書處、中國科學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中國科學院院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