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文明確這些生態環境侵權問題
2023年8月15日是首個全國生態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兩部司法解釋,進一步健全完善生態環境審判法律適用規則體系,推動生態環境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兩部司法解釋,重點明確了這些生態環境侵權問題。
完善生態環境侵權責任訴訟時效制度規則——
“生態環境侵權往往具有行為的持續性和損害結果的潛在性、滯后性和不特定性等特點。合理規范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的訴訟時效制度對保護被侵權人至關重要?!弊罡呷嗣穹ㄔ焊痹洪L楊臨萍介紹。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持續性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規定被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侵權人、其他責任人之日,侵權行為仍持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從立法沿革看,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較一般民事案件更有利于被侵權人,以行為結束之日作為起算點,符合對被侵權人的特殊保護,符合侵權責任基本法理。”楊臨萍說。
同時,司法解釋明確訴訟時效中斷的特殊事由,規定被侵權人以向負有環境資源監管職能的行政機關請求處理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的損害為由,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打破事實認定“專業壁壘”——
據介紹,與其他民事糾紛相比,生態環境侵權糾紛在證據方面存在事實認定“專業壁壘”等問題。
“生態環境侵權造成損害的過程、因果關系鏈條比較復雜,專門性問題較多,相關事實查明的難度大,對專家證據的依賴程度高?!弊罡呷嗣穹ㄔ涵h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劉竹梅介紹,針對這類問題,司法解釋堅持問題導向、合法原則、效果意識,有針對性地設計了相關條文。
例如,針對事實認定的“專業壁壘”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通過10個條文,對專家證據制度、損失費用的酌定等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針對證據偏在被告一方、原告舉證困難的問題,規定通過5個條文,對免證事實、書證提出命令在環境侵權訴訟中的具體適用作出規定。
“這些條文作為規定的主干內容,都廣泛征求了意見,進行了反復論證,相信會對破解生態環境司法實踐中的證據難題起到積極作用。”劉竹梅說。
破解虛假鑒定等實踐問題——
“鑒定意見是法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之一,對于解決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事實認定的‘專業壁壘’問題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李明義說。
為推動鑒定制度更好發揮作用,破解虛假鑒定等實踐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了不予委托鑒定的情形和鑒定之外認定專門性事實的方法。同時,以“有限許可、嚴格限制”為原則,對鑒定人邀請其他機構、人員完成部分鑒定事項的問題作出規定,以解決環境損害等司法鑒定存在的鑒定范圍廣、鑒定事項復雜等問題。
“在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機構出具專業意見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比較普遍,但其并非民事訴訟法上的鑒定意見。”李明義介紹。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當事人的審查認定規則,當事人就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出具的意見,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方當事人對該意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提供意見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出具意見的機構或者人員出庭陳述意見;未出庭的,該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記者齊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