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助力建設海洋強國
張燕雪丹 上海海洋大學副教授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顧問
10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環境保護法》是中國制定較早的一部環境保護專門法。其自1982年頒布實施,歷經1999年一次修訂,2013年、2016年和2017年三次修正。本次由十三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牽頭,是對該法的第二次修訂,也是一次對中國海洋環境保護制度的全方位調整,對于中國建設海洋強國,維護海洋權益,實現生態文明建設及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從修訂歷程來看,除1999年修訂外,2016年修正內容較多,涉及19項條款,適時增加了諸如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環境影響評價限批等制度,并提高了處罰最高限額。但修訂后很快就有了再次修訂的呼聲,這與2018年后中國海洋環境治理領域發生的一些重要變化息息相關,涉及幾方面內容:首先,中國海洋治理理念進一步強調陸海統籌的重要性。黨的十九大提出“堅持陸海統籌、加快建設海洋強國”的戰略任務和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戰略部署亟需在法律上落地。其次,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對海洋環境保護相關的政府分工進行調整,新組建自然資源部和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控、海上污染源治理等方面的職能進一步加強,而自然資源部則負責海洋生態保護的修復工作。另一方面,海警部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承擔海上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這些變化亟待在法律中予以明確。第三,一些關鍵制度,如海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排污許可制度等都需要通過修訂在上位法予以明確。最后,通過法律完善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建立健全海洋生態環境訴訟體制機制的需求不斷增強。
從最終文本來看,本次《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很好地回應了上述需求。盡管并未在篇章布局上進行大幅度調整,但在每章條款布局和內容方面修訂較多。修訂亮點包括:
一是將“陸海統籌、綜合治理”作為重要基本原則提出,將“陸海統籌、區域聯動”作為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加強了陸海之間在規劃、標準、監測方面的制度協調,以及治理海洋的區域聯動。
二是根據機構改革內容,調整了海洋環境保護的部門分工。增加了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對于海洋工程和海上傾倒廢棄物的監管職能;明確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對海域、海岸和海島的生態修復項目;授權海警機構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自然保護地海岸線向海一側保護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三是加強了對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對于海洋保護區的建立及管理,明確納入國家自然保護地體系進行規制。明確國務院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開展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并落實補償資金的責任,提出在重要海洋生態系統、生物物種、生物遺傳資源三個層面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體系建設。規定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海洋生態修復,并提出了投放人工魚礁和種植海藻場、海草床、珊瑚等具體恢復手段。
四是完善、補充了污染防控方面的重要制度內容。生態環境部門實施并成效顯著的一些重要制度被寫入《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在該領域的適用,包括排污許可管理制度、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養殖尾水排放限制、入海排污口監測管理、開放式溝渠排放等。
五是加強了地方政府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監督管理職權和責任。本次修訂在多個方面增加了各級地方政府在海洋環境保護中的職責,要求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環境質量負責,實行海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在垃圾污染防治方面,要求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從垃圾清理、監測到最終處置的制度措施。同時,要求入海河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河海聯動的要求,制定實施河口生態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方案。
六是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提高了多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金額的上限,增加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新增對海水養殖活動、入海排污口未依法監測、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進行生產建設活動、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進行生產建設活動和海上傾倒廢棄物等的法律責任。
除上述方面,其他條款也進行了一定修改和調整,包括刪除了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條款、規定自然岸線保護要求、海洋環境的信用記錄與評價應用制度、海上執法行政強制措施等。整體來看,本次修訂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能夠將建設海洋強國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理念、原則、制度等在法律中予以明確,并根據當前機構改革情況,對部門職權分工、央地責任進行明確規定,為下一步更好地實施相關制度,保護海洋環境奠定良好基礎。
編審:高霈寧 唐華 張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