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重污染產業空間集聚及其環境效應:特征與啟示
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環境污染一直以來都是國家經濟發展和改革創新目標實現關注的重要內容。從排放源頭來看,工業污染物是污染排放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重污染產業是工業污染物排放的主要來源,對生態環境系統產生了巨大的負外部性。因此,從重污染產業的視角探究產業集聚的生態環境效應顯得至關重要。
產業在空間上存在跨區域的遷移行為,本質上是為了尋求最優的生產區位。隨著生產成本的提升,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會不斷搬遷以適應更加復雜的市場環境。對生態環境帶來嚴重負外部性的產業對環境政策更加敏感,更容易受環境政策的變化而引發產業轉移。通常經濟發達的國家或地區會通過生產、投資和貿易等方式將此類產業轉移到經濟發展程度相對落后的地區。嚴格意義上,污染產業轉移有來自國際上的,也有來自國內各地區的,已有的證據顯示中國部分污染產業正向中西部地區轉移。產業承接地在承接重污染產業的同時也要承受產業轉移帶來的環境污染負外部性等問題,因而重污染產業的空間集聚會重塑工業污染物的空間布局,成為影響區域環境政策的重要因素。由于重污染產業的區際流動是影響區域污染物排放的重要原因,因此了解重污染產業轉移的影響因素與驅動機制,對于正確理解已經發生的國際或國內產業轉移、調整各地區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特別是中西部地區),以及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美麗中國愿景至關重要。
目前,學術界對于產業轉移帶來的環境污染效應的分析已相對成熟,討論的重點集中在“污染避難所”假說和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的實證分析中。其中,國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國家和產業2個分析尺度上,而國內主要集中在省、市級別的尺度,產業層面的研究有待進一步完善。整體上污染密集型企業集聚及其環境效應的研究已經取得了豐富的成果,但從宏觀視角識別重污染產業集聚及其環境效應仍十分重要,這對從宏觀尺度上解析產業的集聚與轉移問題、從微觀尺度上解析企業遷移的偏好問題和產業承接地的環境污染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資源開發受到約束、環境保護政策收緊和經濟發展增速放緩的背景下,科學地規劃重污染產業的轉移趨勢,明晰重污染產業空間集聚特征等對調整重大生產力布局,綜合劃分各地區主體功能區,提高各地區生態系統價值,高效圍繞國家總體目標進行戰略性空間部署,實現全域高質量發展等具有重大意義。本研究主要圍繞3點內容展開:①識別過去20余年我國重污染產業的空間分布和集聚特征;②分析推動重污染產業集聚的主要因素,分析生產成本(要素稟賦)、環境規制和外商直接投資對中西部地區的重污染產業集聚是否產生了促進作用;③分析在重污染產業的轉移過程中,污染物排放的轉移情況及未來重污染產業轉移的過程中所衍生的環境污染問題是否存在持續惡化的可能性。
重污染產業及其環境效應分析數據集
重污染產業數據集
本研究搜集了中國1999—2021年的工業經濟數據,數據來源于《中國工業經濟統計年鑒》。工業經濟數據涉及的行業類型詳見附表1和附表2,其中,2004年的采掘業和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及2017年的工業經濟數據缺失,均采用平均值填充的方法進行補充。
目前,重污染產業尚未有嚴格明確的定義,但大部分學者主要沿用政府部門出臺的環保認定標準。生態環境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顯示,重污染行業主要涉及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制革和采礦業。本研究參考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環辦函〔2008〕373號)定義了工業產業中的重污染產業情況(附表1和附表2)。
環境污染數據集
重污染排放按照污染源劃分為廢水、廢氣和工業固體廢棄物。考慮到數據的連貫性和一致性,本研究中部分數據作為穩健性檢驗的替代變量,以增強實證結果的可靠性。其中,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的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環境統計年鑒》;環境規制、經濟發展水平、市場份額、產業結構和要素成本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技術創新(主要關注R&D經費支出)數據來源于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全國科技經費投入統計公報》。數據的說明和描述性統計結果詳見附表3。
中國重污染企業的計量與實證結果分析
重污染產業的集聚特征
通過刻畫中國1999、2003、2007、2011、2015和2021年重污染產業總產值的空間分布(圖1),發現中國重污染產業明顯存在自東向西、由沿海向內陸的擴散趨勢。整體上空間層次結構明顯,沿海省份、中部地區、西北內陸地區存在錯峰特征。山東、江蘇、浙江和廣東一直以來都是重污染產業的集聚高地,而新疆、內蒙古、山西、陜西、河南和四川重污染企業的發展勢頭明顯,是未來重污染產業潛在的新增集聚區。
從1999—2021年中國各省份重污染產業的空間分布圖中,可以窺探重污染產業在過去20多年的發展、轉移和擴散趨勢。1999年,沿海地區各省份的重污染產業產值明顯高于其他地區;直到2007年,山東、江蘇和廣東成為重污染產業集聚明顯的地區。此后,重污染企業逐漸向浙江、遼寧、河北、河南等地擴散。2011年前后,四川和內蒙古成為內陸地區重污染產業的集聚高地,同時重污染產業進一步向山西、湖北、安徽、江西等中部地區擴散。2015年后,陜西、甘肅、重慶、貴州和云南成為重污染產業轉移的承接地和潛在發展區。截至2021年底,新疆和內蒙古的重污染產業迅速壯大,四川、山西、湖北和安徽等地區的重污染產業產值不斷提升。整體來看,東北地區的重污染產業發展相對滯后,一定程度上與東北地區的發展歷史和相關政策有關。
中國重污染產業聚集的影響因素與機制
影響因素
本研究認為,重污染產業的集聚是產業轉移和工業化過程的結果。重污染產業在國內地區的轉移,本質上是重污染產業在國內范圍區位選擇的改變,企業需要考慮要素成本和地區接納政策。由于重污染產業對環境污染的影響,因此企業區位選擇通常需要考慮地方環境政策。“污染避難所”假說認為污染密集型產業主要傾向于向環境準入標準(環境規制)相對較低的國家或地區轉移。這一假說同樣存在限定條件,如貿易自由、一價定律、各國家或地區間僅存在環境規制差異等。盡管現實中存在貿易壁壘和運輸成本,但國家或地區間的(無)風險套利機制使得實際價格水平能基本符合一價定律原則。當產品價格明晰時,生產成本(要素稟賦)會影響產業的生產區位,進而影響產業轉移的方向和地區;當其他條件基本相同時,具有更低環境準入標準(環境規制)的地區將會成為污染產業轉移的主要目的地。
因此,本研究重點考慮生產成本(要素稟賦)、環境規制和外商直接投資對重污染產業集聚的影響,將三者作為模型的核心解釋變量,同時將經濟發展水平、市場份額、產業結構和技術創新等作為控制變量。為驗證環境庫茨涅茨曲線是否在省級尺度上成立,引入經濟發展水平的平方項進行檢驗。
集聚機制
生產成本(要素稟賦)因素。整體來看,其在核心解釋變量中對重污染產業集聚的影響最強。重污染產業中煤炭、石油、金屬與非金屬等礦產資源的開采、冶煉和加工產業占比較大,這類重污染產業的資源密集型導向明顯,補償性工資使得這類重污染產業集聚地的工資水平較高,導致高勞動力成本與重污染產業可能存在一定的同步;同時盡管重污染產業首選的遷入地區具有勞動力密集、生產成本較低等優點,但重污染企業在遷移時也會綜合考慮遷入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及配套政策等條件。只有以上條件達到一定水平的地區,工資水平才會得到更多考慮,因而部分遷入地區的工資水平在重污染產業備選遷入地區中并不具有過大的優勢。
環境規制因素。在固定個體效應時不顯著,但在固定時間效應時與產業集聚正相關。省級尺度的“污染避難所”效應在長時間尺度上不顯著,即難以支撐“污染避難所”假說。隨著地方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和環境保護力度逐漸提高,地區間環境政策的差異逐漸降低,重污染產業尋求較低環境規制的轉移策略逐漸失效。
外商直接投資因素。其對重污染產業集聚的影響并不顯著,說明重污染產業轉移主要發生在省級尺度上,國際尺度的重污染產業轉移規模較小。
經濟發展水平、市場份額和產業結構因素。對重污染產業集聚作用非常顯著。這與傳統的工業區位論、產業與區域經濟的主流觀點基本一致。
技術創新因素。僅在時間固定時顯著。說明長期技術投入與研發與重污染產業集聚存在正相關關系,與潛在的產業轉型和產業升級密不可分;同時也反映出重污染產業的技術投入轉向,這可能與資源型地區的開采技術提升、產業鏈升級、甚至環保投入等密切相關。
重污染產業集聚的環境效應
重污染產業集聚對地方環境污染的影響,即重污染產業集聚是否引起遷入地區顯著的環境污染狀況。
核心變量
本研究重點考慮重污染產業的集聚和環境規制2個核心變量對環境污染的影響。
重污染產業顯著增加了環境污染物的排放。重污染產業與環境污染之間存在非線性關系,其中重污染產業的集聚與工業廢氣排放總量、工業固體棄物產生量存在“倒U”關系,污染物排放量隨重污染產業集聚呈現先上升后下降的趨勢。
環境規制還未能在省級尺度上發揮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作用。環境規制與工業廢水排放總量、工業廢氣排放總量和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未來仍需要持續深化環境保護政策與生態治理的理念,提高環保力度與環境規制強度。
其他因素
技術創新。發揮了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作用。通過采用更清潔、高效和更可持續的減排降污技術,可有效降低重污染產業工業廢水的排放總量和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總量。
外商直接投資。僅對降低重污染產業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顯著。說明外資企業可能為排放固廢的行業帶來了更環保的理念和更先進技術。
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與污染物排放顯著正相關。隨著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提升,污染物排放量也會逐漸增多,這與環境經濟學理論基本一致。
市場份額(具體為GDP總量)。與污染物排放(工業廢水排放量除外)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這是因為市場份額與經濟結構相關聯,GDP總量較高的地區服務業發展水平更高,第三產業的比重更大,這一結果也與產業結構變量的系數相互關聯相互印證。
產業結構。與污染物排放量顯著正相關。污染物排放通常與工業活動相關,第二產業產值越高,污染物的排放就會越多,因而產業結構變量(第二產業總產值)與污染物排放量顯著正相關。
主要結論
本研究系統梳理了中國重污染產業在過去20多年間的集聚和空間分布,通過面板數據固定效應模型分析了重污染產業集聚的影響因素和集聚機制、研究了重污染產業集聚的環境效應,得到以下4點主要結論。
重污染產業的集聚特征與國際、國內產業轉移的整體趨勢一致,存在明顯的自東向西、由沿海向內陸的擴散趨勢。山東、江蘇、浙江和廣東是過去20多年中國重污染產業集聚度較高的地區,而新疆、內蒙古、山西、陜西、河南和四川則是未來重污染產業集聚的潛在地區。
固定效應模型結果顯示,要素稟賦、環境規制、經濟發展水平、市場份額和產業結構是影響重污染產業發展的關鍵因素。其中生產成本(要素稟賦)與重污染產業的發展呈正相關。模型結果難以在全國省級尺度上找到支撐“污染避難所”假說的相關證據。而僅在長時間尺度上對重污染產業發展具有顯著影響的技術創新可能揭示了潛在技術投入的轉向,這促進了中國重污染產業的產業升級轉型。
勞動力成本與區域穩健性檢驗揭示了中國重污染產業發展的驅動機制和區域異質性。生產成本(要素稟賦)的非線性關系檢驗顯示,勞動力成本與我國重污染產業發展存在“倒U”關系。受產業類型和補償性工資的影響,我國重污染產業的發展提高了遷入地區的勞動力成本,但過高的勞動力成本又促進了重污染產業的進一步轉移。區域異質性揭示了重污染產業在國內轉移的梯度特征,即:我國東部地區是承接國際重污染產業的主陣地,國際重污染產業尋求勞動力成本較低的地區,導致東部地區成為了國際重污染產業轉移的“污染避難所”。中部地區重污染產業尋求低勞動力成本、資源富集地區的導向性更加明顯。西部地區的勞動力成本與重污染產業發展之間的“倒U”關系顯著。東北地區的重污染產業則更多受到自身的產業基礎和國際產業轉移的影響,緩慢增長。
重污染產業集聚的環境效應顯著,重污染產業的聚集顯著提高了工業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的排放量,增加了污染物質的排放量。盡管重污染產業的集聚與環境污染之間存在明顯的非線性關系(“倒U”關系,即環境污染物排放量與重污染產業集聚呈現先上升后下降的關系),但本研究的結果無法支撐“環境規制有降低污染物質排放量作用”的結論。更重要的是,我國省級尺度上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并不成立,目前許多省份并未達到環境污染的拐點。
研究啟示
本研究從實證角度出發,分析了重污染產業集聚的影響因素及其環境效應,對我國調整重污染產業布局、出臺環境規制與保護政策的啟示如下。
經濟活動的空間集中有利于降低環境污染排放。各地區政府應順應重污染產業發展的集聚趨勢,預留規劃產業集聚園區并配套相應的基礎設施,集中布局重污染產業集群,以提高重污染產業的空間集聚度并降低對生態環境的污染程度。
在引導和承接重污染產業發展時,不同地區的政府應制定不同的政策導向。① 東部地區。應注重在區域尺度統一規劃,同步提高環境政策門檻,加強對重污染產業污染物排放的區域管制,降低“污染避難所”效應,促進東部地區整體范圍內污染排放量有序降低,率先建設美麗中國的樣板地區。② 中部和西部地區。應發揮自身特色優勢,充分利用低成本優勢,在自身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允許的情況下科學引入相關重污染產業,建設高質量重污染產業集聚區,引導重污染產業合理布局,促進重污染產業在遷入過程后的轉型與技術升級;同時,盡快完善重污染產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管理機制,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③ 東北地區。要強化重污染產業的轉型升級,提升產業的競爭力,充分挖掘、發揮既有工業基礎的優勢,通過產業升級與改造實現地區振興。
重視生態脆弱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做好政策規避方案,降低重污染產業發展的生態環境壓力。政府應注意重污染產業向新疆、內蒙古等生態脆弱地區轉移的過程中產生的更為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各地區政府需要以更具前瞻性的宏觀調控政策應對潛在的環境污染風險。總之,各地區要因地制宜采取有針對性的產業引導和污染應對策略,盡可能在發展產業、振興經濟的同時降低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共同努力建設美麗中國。
(作者:陳宏陽、余建輝、張文忠,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 中國科學院區域可持續發展分析與模擬重點實驗室、中國科學院大學 資源與環境學院;《中國科學院院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