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如何規范取證?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暫行規定
中新網4月17日電 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為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工作,進一步提升執法人員電子數據取證能力,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于2024年4月7日起正式施行。
隨著新一代移動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網絡購物、移動支付、線上線下融合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傳統執法方式及證據提取方法無法完全適應網絡發展新形勢新要求,市場監管執法面臨新挑戰。為破解市場監管執法辦案電子數據取證難題,市場監管總局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目標導向,制定出臺了《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共八章三十六條,嚴格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內容,重點在實操層面明確了電子數據取證固證適用情形、提取方法和相關要求。
一是明確了提取電子數據種類及方法。結合電子數據證據具備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要素,《暫行規定》明確了七類常見電子數據類型。在執法實踐中,執法人員應首先判斷提取電子數據的類型,并靈活選取電子數據的提取方法,可以對電子數據進行現場提取,也可以通過互聯網實施在線提取,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對原始介質進行查封、扣押。
二是明確了電子數據取證適用場景。結合執法實際,《暫行規定》分別規定了現場提取電子數據,網絡在線提取,查封、扣押原始介質,電子數據檢查分析及電子數據證據的儲存等多種適用場景,同時詳細規定了執法人員在不同場景下可行使的法定職權。可以通過截屏、錄像、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等不同方式合法高效完成電子數據取證工作。
三是明確了電子數據取證需記錄的要點。結合執法需要,《暫行規定》強調筆錄制作的內容要素,執法人員可以在《現場檢查筆錄》《電子數據提取筆錄》等文書中記錄。同時對筆錄中應列明的內容作了規定,明確了筆錄內容要素和記錄要點,為執法人員在制作筆錄時指明應當記錄的電子數據取證要素,明確電子數據取證步驟,有效避免因執法人員遺漏取證關鍵步驟,導致證據無效的問題。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以出臺《暫行規定》為契機,加強宣傳培訓指導,持續規范執法人員電子數據取證行為,不斷提升執法效能,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更好地維護公平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