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充電寶何以惹眾怒
超1秒按半小時收費 捆綁銷售暗藏陷阱 頻繁彈窗誘導消費
共享充電寶何以惹眾怒
天津市的李先生最近出門旅游時因為手機沒電,于是掃碼租用了某景區內的“×借”共享充電寶。過了1小時15分鐘,李先生歸還充電寶時發現,自己竟被扣了20元。
“以前借過共享充電寶,1小時也就收費兩三元,這次我也沒注意看收費規則,掃了就用,沒想到漲價這么多,1小時就收10元。而且因為不滿1小時按1小時計算,直接收了我2小時的費用。照這樣下去,用一次共享充電寶不如直接買一個充電寶劃算。”李先生說。
和李先生有著同樣感受的人還有很多。不久前,京津冀三地消費者協會組織發布了共享充電寶消費調查結果,有近六成受訪者認為共享充電寶收費不合理。調查結果還顯示,共享充電寶在使用過程中存在充電寶容量不足、設備老舊故障多和充電速度慢等問題,歸還過程中存在歸還網點少、機柜無空位、歸還地點不詳細等情況。
此外,《法治日報》記者在某第三方消費者投訴平臺以“充電寶 扣費”為關鍵詞檢索發現,關于共享充電寶商家收費不合理的投訴有近3000條,投訴對象涉及多個共享充電寶品牌。
共享充電寶存在的多種問題不僅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而且影響了共享充電寶這種新消費模式的健康發展。如何解決共享充電寶行業的種種亂象,讓消費者不再因使用共享充電寶而感到焦慮?對此,記者近日進行了調查采訪。
超1秒按30分鐘收費
格式條款涉嫌侵權
家住北京市豐臺區的李女士近日在使用“×電”共享充電寶時,就遇到了一次計費問題。
“租借的共享充電寶收費標準是每30分鐘收費4元,我租了不到1小時,卻收了我8元。”李女士說。
感覺到不對勁,李女士又重新查看了計費規則,結果上面寫著“使用時間不足30分鐘,按照30分鐘的標準計費”。李女士的租借時長為30分鐘27秒,盡管超出了不到1分鐘,但根據其租借的共享充電寶計費規則,還是按照60分鐘計費,因此李女士被收取了8元費用。這一計費方式讓李女士感到不滿。
“有些共享充電寶的計費規則對于消費者來說不夠公平合理。”李女士說,不足60分鐘按60分鐘計費,不足30分鐘按30分鐘計費,超出1秒鐘仍按一個計時單位收費,這種缺乏靈活性的計費規則,讓消費者很容易因為短暫的超時而支付額外的費用。“消費者期望按照實際使用時間進行計費,即‘用多少付多少’。”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律師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包括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對于共享充電寶的計費規則,如果經營者未以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這可能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她進一步分析,即便某些品牌的共享充電寶事先明確了收費規則,但因為租借充電寶基本是格式條款,必須勾選同意才能借。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運營商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消費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含有隱藏消費陷阱
捆綁銷售商品服務
來自江蘇蘇州的孫先生還遇到過共享充電寶亂收費的情況。
孫先生租借使用的“來×”共享充電寶的收費標準是每30分鐘2.5元,使用2分鐘內免費,每日封頂60元。然而在正常使用中,僅用了1小時3分鐘,就被扣款了12.40元。
孫先生認為扣款金額不對,便聯系了客服。客服表示,其購買了“1小時超值卡”服務,9.9元一個月。
“我沒有任何操作購買額外服務,這筆費用是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扣的。”孫先生說,“客服卻表示權益卡在確認租借前都有顯示,如果不需要可以在租借前進行選擇。”
當孫先生再次向客服表示自己沒有操作購買額外服務,還稱要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后,客服則表示可以向上級申請優惠券,后期租借充電寶時可抵扣。孫先生明確表示拒絕后,該客服又表示,此訂單可特殊申請退回訂單金額一半費用。當孫先生再次拒絕后,該客服希望其能留下手機號碼,稱會讓高級專員在48小時內回復。但直到發稿時,孫先生依然沒有等到回復,權益卡和訂單費用也沒被退還。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玉律師說,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經營者通過搭配、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同樣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如果消費者在租借共享充電寶和完成付款操作的全過程中,經營者都沒有就‘1小時超值卡’等購買內容進行明顯的提示和告知,這種情況下,經營者除非能提出相反證據,否則該行為很可能是通過‘默認勾選’‘含糊其詞’等方式來捆綁銷售相關商品或服務,在事實上阻礙消費者知悉其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也阻礙了消費者自主選擇購買何種商品或服務,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相關商品或服務,從而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尹玉說。
彈窗廣告誘導消費
違法收集使用信息
除了上述問題,一些消費者在使用共享充電寶時還遇到虛假廣告彈窗的情況。
上海市閔行區的陳女士在掃“怪×”共享充電寶租借二維碼時出現了一個刮刮樂抽獎界面。出于好奇,陳女士點擊開始抽獎,隨即界面顯示她已中獎,并提示“填寫個人信息即可領取獎品”。陳女士按要求提交個人信息,收到了“您已成功購買”的提示。
當她嘗試聯系客服詢問情況時,得到的回復竟是所提交的個人信息即代表同意購買了相應獎品。經過多次協商,商家才同意取消這筆訂單。
類似“購買獎品”的彈窗廣告并非個例。不少使用過共享充電寶的受訪者向記者表示,曾在租借充電寶時遭遇過類似的誘導,形式多種多樣,有刮刮樂、幸運轉盤、購物推薦等。
記者注意到,想要領獎的話,用戶往往需要填寫包括姓名、手機號碼、居住地址乃至身份證號碼等敏感個人信息。有業內人士向記者透露,這些信息在填寫后很可能被收集并打包出售給廣告主,廣告主則向充電寶商家支付費用。消費者可能會因此頻繁接到各種推銷電話,影響正常生活。
在尹玉看來,一些共享充電寶彈窗廣告使用欺詐方式誘導消費者進行消費,例如名義上參與抽獎,實則誘導消費者完成付款操作;或是通過“文字游戲”夸大、虛假、錯誤地宣傳產品內容,令消費者產生購買意向。從法律概念上來說,當消費者完成付款、訂閱等操作時,實質上是與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訂立了一份合同,但這份合同是在欺詐行為導致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這樣的合同可以依法撤銷。
“僅就誘導點擊這一行為本身而言,共享充電寶經營者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已經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在誘導點擊的基礎上,如果共享充電寶經營者發布的廣告構成‘虛假廣告’,應當根據廣告法承擔行政責任。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尹玉說。
統一細化計價時間
讓消費者充分知情
共享充電寶行業的種種亂象,不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也影響著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在采訪過程中,消費者對此現象的反感顯而易見。如何才能讓“電量救星”守住“共享”和“江湖救急”的初心?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國家電網四川電力(廣安)連心橋共產黨員服務隊總隊長蒙媛建議,共享充電寶應當創新收費形式,從“以小時計費”的收費規則轉變為以“充電度數”多少進行計費,“以不同時段的電費和充電量進行計費,價格清晰明了”。
蒙媛說,企業可以考慮在共享充電寶內增加計量電費裝置和顯示屏,讓消費者直觀地看到有多少電量充進手機,同步的價格變化也顯示在一旁,還可以設置提示音,提醒消費者及時歸還,以及增加新的功能,比如學習自助加油站的方式,讓消費者可以在手機或充電寶上預設充電費用,到了時間自動停止充電和計費,這樣一來就形成了用戶體驗更好、更合理的消費形式。
今年,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發布了全國首個《共享移動電源行業自律公約》,對行業計價時間進行統一和細化,比如落實明示計價規則,柜機掃碼后均顯示免費時長、計費標準等計價規則;落實“5分鐘”免費時長;落實“30分鐘”計價單位等。目前已加入深圳市共享充電寶自律公約的品牌至少有11個,覆蓋共享充電寶點位超20萬個。
京津冀三地消協組織建議,有關部門要完善對共享充電寶等消費新業態的規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具體包括:建議行業主管部門對共享經濟新業態研究制定相關服務標準和規范制度,引導相關經營者完善運營規則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消費體驗,促進新興業態的規范健康發展;建議相關部門針對新興業態中經營者通過用戶協議等格式條款單方限定消費爭議解決管轄問題進行研究,探索通過發布有關司法解釋或制定法規等方式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
北京潞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艷律師說,共享充電寶經營者向用戶彈窗推送包含以誤導、欺詐方式套取個人信息內容的虛假廣告并向企業等提供,涉嫌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屬于侵犯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消費者若因在上述場景下填寫個人信息遭受隱私泄露或財產損失,可要求共享充電寶經營企業及委托其發布上述廣告的企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乃至賠償損失。共享充電寶經營者應嚴格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運輸、買賣個人信息。作為消費者,應盡可能選擇正規公司和產品,同時可以拒絕共享充電寶“開啟開發者選項”等彈窗信息,以避免個人信息泄露。
馬麗紅說,針對共享充電寶行業,應確立明確的規范,涵蓋電池容量、充電效率及收費細則,同時發起公開倡議與承諾活動,鼓勵從業者秉持誠信原則,合法經營,確保收費透明,且實時更新服務點信息。不得通過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對于消費者而言,在享受共享充電寶服務之前,務必審慎閱讀服務條款與隱私聲明,對權限請求保持警覺,避免過度授權,以加強個人隱私保護。
她建議,消費者選擇服務網點廣泛分布的品牌,并密切關注應用程序或小程序內的最新動態,歸還設備后需立即確認交易完成狀態。若遭遇權益受損,應妥善保存證據,如截圖或錄像,并依法采取維權措施。(記者 韓丹東 見習記者 劉旭雨 制圖/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