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6日電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和罷免的范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即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大有權決定任命和罷免的范圍是: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人民銀行行長,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即副主席和委員)。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任免的范圍是:國務院各部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人民銀行行長,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即副主席和委員),最高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批準任命和免職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檢察長,駐外全權代表,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新一屆國家機構領導人名單和簡歷(0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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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推行大部制改革] [解讀政府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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