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6日電(記者郝亞琳、田雨)3月15日上午,出席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五次全體會議的2967名全國人大代表匯集人民大會堂,選舉新一屆國家機構領導人。
“國家領導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決定,體現了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主任陳斯喜表示。他向記者介紹了憲法和相關法律關于選舉和決定國家機構領導人員的規定。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決定國務院組成人員和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陳斯喜介紹,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選舉國家機構領導人員的程序,包括推薦候選人、討論醞釀候選人、確定正式候選人、投票選舉等幾個步驟。
根據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時,由主席團提名推薦候選人。實踐中,主席團都是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提出候選人名單的。
“這是因為,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國家的領導力量。”陳斯喜說,“堅持黨的領導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必須堅持黨管干部,即黨要培養、選拔并向國家機關推薦重要干部,從而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能夠通過這些干部得到貫徹實施。”
根據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國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委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國務院總理的人選,由國家主席提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中央軍委副主席、委員的人選,由中央軍委主席提名。
根據憲法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從代表中提名。
陳斯喜介紹,為了使代表對候選人有較充分的了解,保證選舉的民主性,主席團提名的不能直接成為正式候選人,必須經各代表團討論、醞釀協商后,再由主席團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差額選舉,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陳斯喜介紹,實踐中,從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始,每屆全國人大換屆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時,都實行差額選舉。這次選舉產生的161名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就是按照7%的差額比例,從173名候選人中選出的。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其他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均不實行差額選舉。
正式候選人名單確定后,由代表在全體會議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或者表決。按照有關規定,對選舉票上的候選人,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表示反對的,可以另選他人,表示棄權的,不能另選他人。對表決票上的人選,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但不能另提人選。選舉或者決定的人選,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始得當選或者通過。在差額選舉中,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多于應選人數的,以得票多的當選。
根據憲法規定,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新一屆國家機構領導人名單和簡歷(0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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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推行大部制改革] [解讀政府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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