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之后的《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實施過程中碰到了一些新問題,因此我省近日出臺了相應配套的5個文件,其中《特殊情況的夫妻申請再生育一胎的審批制度和程序》最引人注目。據悉,在不違反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等4大條件下,屬于特殊情況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胎,但審批的程序非常嚴格,最多要過“4道關”。
“特殊情況”須符合四大條件
“這里所謂的‘特殊情況’,并不同于《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允許生二胎的情況。”省計生委相關負責人15日介紹說,但是對于何種特殊情況,江西省又沒有一一作出規定。不過,確定了四大條件,如果同時符合這些條件即可以提出申請,省人口計生委將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審批。
四大條件分別為:與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顯抵觸;情況確實特殊,不會引起群眾攀比;證明其“情況特殊”的各種證明材料完備、齊全、真實;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的群眾、所在單位、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都認為應作為特殊情況予以考慮的。以上條件缺一不可。
那么哪些是特殊情況?比如,一女子以前被拐賣到他鄉,后經解救回鄉結婚,而其在拐賣期間生育的子女未與她共同生活,這類人員就屬于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再生育一胎。
申請再生一胎最多要過“4道關”
如果確實符合了以上四大條件,有特殊情況的夫妻又該如何提出申請呢?
我省規定,申請的程序為:夫妻雙方先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經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初審后,報送至女方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將會同基層單位召集群眾會議,進行審議,提出書面意見,報送縣級計生委;縣級計生委再進行一次審議后,提出書面意見,于每年雙月的15日之前報送省計生委審批。
省人口計生委將在每年雙月的15日至30日內分初審和審查二次對此進行審核,最后做出是否可按“特殊情況”予以照顧再生一胎的決定。
生育服務證將設有效期
另外,我省還出臺了《江西省生育服務證和再生一胎生育證發放及管理辦法》、《江西省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放和管理辦法》等4大配套文件,今后發放《婚育證明》不再收取任何費用;《生育服務證》和《再生一胎生育證》今后將有有效期,有效期為一年零六個月等。如果在有效期內未生育的,必須在有效期期滿之前到原發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視申請延期孕婦的預產期適當延長確定;對尚未懷孕的延長期限定為一年零六個月。(新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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