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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著力解決體制機制性腐敗為重點的改革攻堅
我們的思路性建議是:加快政府向市場和社會放權,以權力公開透明為重點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通過3-5年的努力,實現權力運行規范化、公開化,走出一條權力約束權力與社會監督權力有機結合、有效抑制腐敗的新路子。
18.全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1)加大政府放權力度。建議人大或者國務院盡快建立行政審批法律審查機制和量化管理機制,提高行政審批改革的透明度。建議1-2年內,削減三分之一以上行政審批權,提前實現本屆政府的預期目標。
(2)全面削減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審批事項,尤其是大幅度減少服務業的投資審批。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最大限度縮小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范圍,減少審批事項,最大限度減少微觀經濟活動的許可,盡可能將審批權下放給省市兩級政府。
19.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把反腐敗與遏制不斷擴大的特權相結合,重在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議盡快全面建立公務員的聘任制,打破 “鐵飯碗”,形成包括領導干部在內的公務員正常上下、退出機制;改革干部考核體制,切實把公共服務實現度和群眾滿意度作為評價、考核、獎勵、問責干部的重要標準;從新退休干部開始,爭取通過5年左右的努力取消待遇終身制。
20.推進公共資源配置的市場化、公開化
建議盡快出臺《公共資源監管法》,明確界定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的范圍和監管程序。自然資源方面,在確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完善土地、礦產資源“招拍掛”制度,將市場化配置的范圍擴展到河流、森林、山嶺等各類公共資源;社會資源方面,推進各類公共工程承包經營權配置的市場化,在城鎮公用事業領域特許經營權的出讓上全面引入競爭機制;行政資源方面,在完善政府采購的同時,加快推進行政系統服務資源配置的市場化;公共資源方面,加快建立公平公正的有形交易市場。
21.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1)將政務公開擴展到整個公共服務領域。建議本屆政府任期內,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制訂全國統一的政務公開指導目錄,劃分自動公開和核準公開的范圍,詳細規定政務公開的內容與程序,以形成社會監督問責的基礎。
(2)提高財政預算公開透明度。建議盡快成立隸屬國務院的國家預算委員會,專司預決算編制,形成“預算委員會編制-財政部門執行-人大監督”的格局;以“三公”經費的全公開、可查閱、可質詢為重點,逐步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建立健全政府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保險預算、國有資本預算,推進四套預算一體化,實現全口徑預算公開。
22.分步推進官員財產公開
(1)加快從內部申報轉向外部公開。建議盡快形成國家層面的行動計劃,爭取2-3年內推動重要官員及其直系親屬的財產、就業、出國情況從內部申報轉向外部公開。
(2)制定官員財產公開的過渡性改革方案。在操作上可實行三個“率先”:一是新當選或新任命官員率先公開;二是新任官員中領導干部率先公開;三是財產中不動產率先公開。
(3)逐步完善官員財產公開的技術體系。加快完善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相關的社會誠信體系、信息統計體系以及完善預防資金外逃的技術條件。
23.按司法權公正、獨立行使的要求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1)擴大和規范司法公開的事項、內容。以司法文書公開為重點,從審判公開的規范化入手,將司法公開縱深擴展到立案、庭審、執行、聽證、審務等各個環節。
(2)探索建立中央地方雙重法院體制。建議由中央層面的法院體系,專門負責土地、稅收、金融、破產、涉外和知識產權等領域的經濟案件審理,以克服經濟領域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一般民商事案件與治安刑事案件、家庭婚姻繼承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仍由地方法院受理。
(3)探索法院系統省級垂直管理。建議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垂直管理;鐵路、林業、農墾法院等專門法院全部并入地方法院系統。
(4)強化司法權的獨立公正行使。建議設立獨立的行政法院、破產法院、治安法院等專門法院;在法院內部權力配置上,實現行政與業務相分離,推進審理權與裁判權合一的改革;建議司法經費獨立預算,并由中央財政專門撥付。
24.強化人大監督職能
(1)落實人大對政府財政預決算的審議和監督職能。盡快出臺《預算監督法》,明確人大預決算監督權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操作方法;調整相應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強化人大對財政預算的審查權和最終批準權。
(2)將審計等部門劃歸到人大。建議將審計監督部門劃歸到人大,建立大監督體系;建議逐步撤銷地方統計局,建立自上而下的統計垂直管理體系,強化地方調查總隊職能。